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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卫生监督存在问题及改进对策及建议
深圳市职业卫生监督存在问题及改进对策及建议【摘要】深圳市职业卫生监督当前存在法律规定有不完善之处、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未按规定进行等,建议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全社会都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充实职业卫生监督力量,提高执法水平;为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从源头防治职业病的力度,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关键词】职业卫生监督存在问题对策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R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0)09-0-02
作为公共卫生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以前一些潜在的、隐藏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2009年在深圳发生的外来劳务工集体体检事件,已经充分暴露出职业卫生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历史、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但同时也应认真反思目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促使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1 当前职业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存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情况
根据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此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监管的法定职能部门。但随着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中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和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做出规定,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而深圳市此项职责一直未划归安监部门。一方面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存在安监、建设与卫生部门共同监管的状态,另一方面像流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管,究竟是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还是多个部门都有责任监管?客观上存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情况
主要原因有:一是法律规定与机构改革难以同步。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有比较严谨复杂的过程,政府部门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难以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个别法律条款的规定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现实要求。比如,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等条款,规定过于笼统,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日常监管工作容易导致缺乏有效性的情况
(2)法规规定有不完善之处
现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例如:1)《职业病防治法》中罚责部分规定比较严厉,不少条款规定的罚款起点是2万甚至10万,但执行起来有困难,效果不佳。(第六章,第62条至76条);2)《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十几部与之配套的规章相继发布,并重新修改、增订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为该法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一是没有制定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津贴标准。二是没有制定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等。3)职业卫生标准已基本建立,如衡量劳动者接触有害物质的物理量,包括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STEL),最高容许浓度(MAC),其中TWA最能反映劳动者的实际接触水平,但执行效果不佳。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律与社会实际的需要往往有一定差距,法律的制定永远滞后从而难以完全满足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工作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等其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对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病防治法》作了相关规定,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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