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冲突论视域中弱势群体利益表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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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论视域中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社会冲突论视域中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摘要:在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语境下,如何正确认识社会弱势群体的种种利益表达行动,业已成为推进中国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借鉴社会冲突理论,可以看到,权利失衡、利益剥夺感和阶层的封闭性是弱势群体利益袁迭的深层根源。在工具性表达和价值性表达两种利益表达类型中,工具性表达是当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形式。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行动虽然具有诱发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的负面影响,但其同时也具有提升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主体意识、促进弱势群体内聚力、营建关怀弱者良好社会环境、创新社会群体利益协调机制,进而增进社会群际关系融合的功效 关键词:社会冲突;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C91-09;D6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1)04―0144―04 近年来,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行动有逐渐加剧的迹象。如何认识和回应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行动,保证社会良性运行和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社会冲突理论源于马克思,其早期的发展归功于两位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和齐美尔。到1970年代,冲突理论已成为社会学中占据统治地位的理论之一。现代冲突理论以达伦多夫、科塞、李普赛特等为代表,他们分别受马克思、韦伯和齐美尔的影响,立场、观点各异。虽然冲突理论学派内部未达成一致,但其中的一些观点为人们研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 一、社会冲突论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缘由 关于冲突产生的原因,在理论家们那里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在解释社会冲突与社会不平等、政治权威合法性缺失、社会情绪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却有着基本相同的结论 (一)权利失衡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马克思认为冲突缘起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稀缺资源上的分配越不平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基本利益冲突就越深。达伦多夫把社会冲突的起因归结为对权力和权威这类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均:社会中的权力与权威的分配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分配将变成社会对立的决定因素,即导致某一“强制性协作组合”中各部分之间的竞争与搏斗 这种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具体到弱势群体身上体现的是与强势群体之间的权利失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基于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同,他们在赢得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的能力方面,及在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权的形成方面均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强势群体不仅具有同决策者直接对话的路径,而且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通过种种制度化、非制度化的手段为自己的利益寻找理论支撑和现实渠道。而弱势群体由于资源有限、自我维护能力弱,在非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不均衡与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并存的情况下,其正当的利益要求往往被边缘化。在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情况下,非理性和极端的利益表达方式便成为其最简单、最直接的选择 (二)合法性缺失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韦伯强调冲突的缘起与政治权威合法性的缺失有很大的关系,认为如果被统治者撤销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他们更有可能寻求冲突。科塞指出,合法性的撤销是冲突的关键前提,利益冲突只有在合法性撤销之后才有可能。如果权力、财富等社会稀缺资源仅为少数强势群体所占有,社会中的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外,于是他们便开始怀疑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而此时社会既缺乏顺畅的底层社会不满情绪疏导渠道、又缺乏有效的外在控制,社会冲突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 这种合法性缺失在弱势群体身上可引申为其利益剥夺感的产生,以及由此可能出现的对现存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不信任和怨恨。弱势群体利益剥夺感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观念层面上,受“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与计划经济时代“均贫”制度的影响,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还认为“公平=平均主义”。在改革对原有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必然引起每个社会成员自身利益的盈损。弱势群体如果仅从平均主义的框架来判断改革进程中自身利益短期内相对受损这一事实,就会产生自己应得部分受剥夺感,进而产生不满、怨恨情绪。其次,从认知层面来看,个体对生活的满意度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与参照群体的对比。在社会急速转型背景下,处于“身份迷失”状态的人们不仅会与自己地位较近的群体相比较,而且也会与自己地位较远的群体相比较。正是因为这种转型时期参照群体的泛化导致参照物的混乱,使弱势群体产生一种更为强烈的利益剥夺感。最后从社会行为层面来看,由于政策或制度存在的缺陷与漏洞,权利与义务、成本与成效、职权与职责非均衡配置所导致的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少部分人通过非法的或体制外的渠道得到巨大实惠,而许多人辛勤劳作却未得到社会肯定。在向上流动的努力屡遭挫折之后,弱势群体利益剥夺感逐渐淤积,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怀疑和不信任由此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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