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堕胎中胎儿生命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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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堕胎中胎儿生命权保护

自由堕胎中胎儿生命权保护摘要:针对当今社会女性堕胎的泛滥,笔者从人权的角度探讨胎儿是否有生命权,证明胎儿应该享有生命权,提出我国应该制定相关法律对女性自由堕胎的权利加以限制,保障胎儿的生命权,控制女性人流的泛滥 关键词:人权;堕胎;胎儿;生命权;立法保护 “生命不等于是呼吸,生命是活动” ―― 卢梭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生命权和生育权都是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必须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生育权包括生育自由,女性堕胎就是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今在我国堕胎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女性堕胎的数量日益增加,年龄也遍及各个阶段,很多医院都以“无痛人流”这样的广告来宣扬自己的技术,这已经成为很多医院盈利的一种措施。如此泛滥的堕胎引发了笔者对胎儿有没有生命权,堕胎是否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应不应该对堕胎加以限制等问题的思考 要弄清楚上面几个问题,先要了解下面两个概念: 堕胎: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胎儿:关于胎儿一词,《辞海》中是这样解释的:受精卵的发育,最初二周称孕卵;以后各种器官逐渐形成,称胚胎;六周后胚胎呈现人的形态,八周后称胎儿。胎儿在子宫内的生理活动所需要的氧和营养物质以及体内排出的代谢产物,均通过脐带和胎盘血液循环与母体血液中的物质利益相互交换 一、胎儿有没有生命权 胎儿有没有生命权这个问题,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 从前面《辞海》中对胎儿的解释可以看出,胎儿专指在受精卵在母体内发育八周之后的生命体。胎儿在子宫内的生理活动所需要的氧和营养物质以及体内排出的代谢产物,均通过脐带和胎盘血液循环与母体血液中的物质利益相互交换。通过这个概念不难看出: 首先,“胎儿在子宫内的生理活动”。而对生理一词的解释既包含生物的生命活动,还包括生物体内各器官的机能,性命 其次,“胎儿所需要的氧、营养物质”是为了维持什么,当然是为了胎儿的生存,维持他的生命活动 再次,胎儿需要“代谢产物”的排出。“代谢产物”指新陈代谢中的中间代谢产物(intermediate metabolite)和最终代谢产物(final metabolite)。“新陈代谢”是指生命体从环境中摄取营养物转变为自身物质,同时将自身原有多余物质转变为废物排出到环境中的不断更新的过程,只有活着的生命体才会有新陈代谢 再有,堕胎概念中提到堕胎是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死亡”指的是活着的生命体所具有的生命体征的消亡。承认胎儿的死亡就必然承认胎儿是有生命的 通过以上论证,可以明确断定胎儿是有生命的,而且“胎儿”被称作“儿”,那就必然承认胎儿是“人”这一事实。既然胎儿一个有生命的人,那么从人权角度看,胎儿当然是拥有生命权的。既然拥有生命权,就应该得到保护 二、堕胎是否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 既然胎儿是有生命权的,那么堕胎是不是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先看看美国对此问题的论战史: 美国堕胎之争 美国早期的堕胎被视为一种负面现象,是对人类生命的攻击。早期美国殖民者采纳了传自英国的普通法,规定胎动发生前的堕胎属轻罪,胎动以后的堕胎属于二级谋杀 1973年在“罗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有一个“折中”规定: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 随着堕胎合法化,美国妇女堕胎的现象越来越频繁。据统计,“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其中有100万人年龄在15-19岁之间,还有3万人甚至不到15岁。”这些现象又使得骨子里就十分传统保守美国人强烈不安,随着保守主义思想的重新崛起,里根、老布什、小布什等一批共和党人上台执政,反堕胎运动又再次兴起 美国国会在1996和1997年连续两次通过了禁止堕胎法案,然而都被民主党人总统克林顿否决。2003年,美国国会中的保守势力卷土重来,于10月21日以64票对34票通过了禁止后期堕胎的法案。该法案规定:由于在孕妇妊娠的中三个月和后三个月,胎儿已经成型,因此禁止在这个阶段实施堕胎。布什总统立即对该法案的通过表示了欢迎,称这个法案“结束了恶行,重塑了美国的生活文化”。随后他签署了这一法案。当然,民主党人照例反驳,他们称布什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使安全的医疗程序成为犯罪行为的总统”。在他们看来,只要胎儿没生下来,就不能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来保护 如今,2009年1月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一项命令,允许美国政府资助那些推动堕胎的国外机构,推翻了前任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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