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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厂成功抵抗超过千万美元的伦敦仲裁索赔-DLAPipe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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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厂成功抵抗超过千万美元的伦敦仲裁索赔-DLAPiper

中国船厂成功抵抗超过千万美元的伦敦仲裁索赔 关于 PRIMERA MARITIME (HELLAS) LIMITED 及其他原告与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及其他被告之间的争议 简况 英国商业法院对关于 Primera Maritime (Hellas) Limited 及其他原告与江苏东方重工 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之间的争议的判决裁定了事实及证据分析是仲裁员的工作而这也 正是为什么法庭不应介入的原因。 在根据第68 (2) (d)条下以仲裁庭没有处理向它提出的所有争论点而引致严重不当 事件为理由,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的申请,法庭裁定申请人不应将仲裁庭的裁决原因 的每一个句子作精细分析,旨在证明仲裁庭未处理某争论点。这是错误的方式。仲裁 的败诉方不应吹毛求疵、找寻仲裁裁决不符或出错之处。 法庭裁定本案的裁决原因是完善、合理并具理由的。然而,即便并非如此而仲裁 庭的结论可说是令人惊讶或不寻常、甚至是错的,这是一项有关事实的结论,不论是 否根据1996年 《仲裁法》第68条或用其他方式都不应由法庭审查此案件。 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代表中国船厂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和中国贸易商行 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就仲裁程序和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的申 请成功地作出抗辩。该团队由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杨大明领导,并由梁 燕婷高级律师提供协助。 1 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江苏东方是位于中国的船厂,而宁波宁兴亦是位于中国并负责获得还款担保的贸 易商行 (统称为 “卖方”)与 Primera Maritime (Hellas) Limited (位于希腊的买方 “Primera ”)在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两份有关建造和交付两艘散货船的造船合同。 之后,Primera 提名两家公司 Astra Finance Inc 和 Comet Finance Inc 为买方 (“买 方”),它们成为于2008年8月根据2006年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进行的仲裁的 原告。 仲裁 此案的仲裁庭由Michael Howard 御用大律师,Mark Hamsher 先生和 David Aikman 先生所组成。 买方索赔的基础为:从2007年10月中开始,卖方透过电邮和之后的会议,拒绝根 据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特别是有关在2011年合同交船 日交船的条款,卖方因而造成毁 约的行为。 仲裁聆讯为期超过两个半星期。提交给仲裁庭的书面陈词超过700页。仲裁庭于 2012年11月作出裁决,驳回买方的索赔并提供详细的裁决原因 (“裁决原因”)裁定 虽然卖方于2007年10月19 日的电邮及2007年11月6日的会议中毁约,但买方之后又确认 了该等合同。 有关第68条的申请 摘要 买方现根据1996年 《仲裁法》第68 (2) (d)条申请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并要求将其 发还给仲裁庭,原因为仲裁庭未能处理买方提交给仲裁庭的以下两个争论点: (1)卖方毁约的行为是持续性的;及 (2)就买方的索赔金额而言,买方应会 “转卖”该等合同,也就是说,买方原 可以将该等合同卖给第三方从而获取利益。 2 英国高等法院于2013年10月聆听买方质疑仲裁裁决的申请后,于同一天的口头聆 讯完结时裁定此申请应被驳回。法庭认为买方真正的抱怨是,他们认为仲裁庭的结论 是错的,而这并非第68条所规定下的可令仲裁裁决受到质疑的事项。 法律原则 1996年 《仲裁法》第68 (2) (d)条规定如下: “68 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严重不当事件。 (1) 仲裁程序的一方有权在通知另一方和仲裁庭后,以严重不当事件影响仲裁 庭、该仲裁程序或在该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决为理由,向法庭提出申请,质疑 该裁决。 一方可能会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见第73条),且申请的权利须受第70(2)和 (3)条的限制。 (2) 严重不当事件指法庭认为已对或将会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公平的属以下一 类或多于一类的不当事件: … (d) 仲裁庭没有处理向它提出的所有争论点;” 判决中讨论到第68 (2) (d)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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