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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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本章重点:1.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措施 2.财产保全的程序 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章难点:1.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2.先予执行的条件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 财产保全的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开始前,因具备法定事由,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财产保全的范围以申请人的请求为限。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限定在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 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争议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例如,请求返还木材价款之诉,被告已将木材加工为家具,家具就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但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或者抽逃资金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所谓“其他原因”,是指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自然因素,如物品变质腐烂。 诉讼财产保全的时间是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作出判决以前。具体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案件之前,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2、诉前财产保全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尚未起诉,为了及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对争议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如果等到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诉前保全强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第三,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是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申请人是否提起诉讼,是否真正享有实体权利,都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二、 财产保全的措施。 (一)查封 查封是指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或者易地封存的一种措施。查封的本意是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法院对财产查封后,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都不得动用该项财产。 (二)扣押 扣押是指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转移到一定场所予以扣留,使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占有和动用的一种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扣押也可就地进行,例如对船舶、飞机予以就地扣留。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也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三)冻结 冻结是指法院通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或其他款项阻止流动、变动的一种措施。法院裁定冻结款项的,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款项的权利人。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撤销冻结。 (四)其他方法 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买,保存价款。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开始。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根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法院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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