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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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 本章重点: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小额程序的特点 本章难点:1.简易程序的特点 2.小额程序的特点 3.在我国设立小额程序的可行性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便民的诉讼程序。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这一程序,目的在于以简便的诉讼程序适应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简易程序一直被视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两便”原则(即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体现。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至今仍有许多地区交通不便,经济较为落后,给群众进行诉讼造成了一定困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减少诉讼往返之劳,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并可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简易程序以简化的诉讼程序适应了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使一大批简单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缓解了案件压力。据报道,北京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与普通程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表现在:简易程序简化了普通程序审理上的某些步骤和环节(例如起诉、受理、审理等),因而有利于迅速地解决纠纷,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而普通程序则相对完整、系统,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则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一切民事案件,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而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对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但是,应当注意,简易程序不是附属于普通程序而存在的,它与普通程序一样,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法院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在区、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以及为审理具体案件而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 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上述三项标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这三项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 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经验,为了防止在审判实践中随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或者一方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其异议成立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涉外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简易程序的根本特征,在于简便易行。《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出了一些简化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诉方式。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易程序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三)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方式。简易程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方式简便。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简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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