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审判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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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本章重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3.发回重审的条件 本章难点: 1.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程序性质的救济性。再审程序不是一级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是一种以纠错为目的的事后补救和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启动主体的特定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三)审理对象的有限性。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同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再审程序必须由法定人员和组织依法提起。人民法院的下列人员和组织可以提起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抗诉,简称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即使发现确有错误,只能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抗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通过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不得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事项不得提出抗诉:见教材 2.抗诉必须具备法定的原因。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应当提交抗诉书。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请求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再审须有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6)当事人有证据表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4.申请再审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为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5.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两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第二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四)审理次数与期限 一个案件多次进行再审,生效裁判一再受到挑战,将会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损害审判的权威。所以,为了规范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2.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但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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