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判决、裁定、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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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判决、裁定、决定

第19章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 本章重点:1.民事判决的功能 2.民事判决的种类及其效力 3.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4.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5.既判力 本章难点:1.民事判决的功能 2.既判力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 民事判决 一、民事判决的功能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及其功能 民事判决,是指法院经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有关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判决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民事判决承载法院审判权的功能。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民事判决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标志和结果之一。 2、民事判决对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总结功能。判决与审理活动紧密相连,审理是判决的前提,判决是审理的结果。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在法院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判决既是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结果,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结果。因此,判决标志着民事案件程序审理的结束。 3、民事判决确定案件实体问题的功能。法院判决的对象是案件的实体问题,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给当事人原本存在的权利、义务和事实依法作出权威性判定。因此,判决实质上就是确定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 4、民事判决的结果功能。民事判决是一种权威性判定,这种权威性是由作出判断的权力主体、作出判断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判断的正当过程等综合因素形成的必然结果。判决的稳定性直接源于争讼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最终解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的程序制度得到维持。同时,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互为表里、相互支持并相互得以强化。 (二)民事判决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判决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审判程序和审级的不同,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一审判决,是指第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第一审法院对案件重审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是指第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在宣判或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此提出上诉。最高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是终审判决。 再审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再审程序对案件再次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指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判决。例如,责令债务人返还欠款;责令败诉方拆除违章建筑。给付判决要求败诉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履行一定民事义务,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指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例如,确认合同部分内容无效;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确认收养关系不存在。 变更判决是指改变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例如,离婚判决;分割共有财产判决。 3.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依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终审判决)。 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按照第一审程序作出的、法律规定可以上诉并在上诉期间内的判决。 4.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庭,可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的判决是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对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5.根据解决争议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指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一案一判”的要求,法院应当对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问题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决,因此大多数案件的判决是全部判决。 部分判决是指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就已经清楚部分的事实作出的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对某些比较复杂的案件,部分事实已经查清,部分事实尚未查清时,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就已经查清事实的部分先行判决。 6.根据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可分为通常判决和特别判决。 通常判决,是指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适用通常诉讼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包括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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