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公示催告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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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公示催告程序 本章重点: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3.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 本章难点: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2.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 3.除权判决的效力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法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具有非讼程序所具有的性质与特征。 (一)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特定。 就适用的案件来讲,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关于适用的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在丧失票据以后,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没有利害关系人。如果存在利害关系人并依法申报权利,则公示催告申请人与权利申报人之间形成票据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法院可以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审查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四)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公示催告阶段,二是除权判决阶段。 (五)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要根据公示催告的不同阶段组成不同的审理组织形式。在公示催告阶段,可由一名审判员主持审理;而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包括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以及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适用的法院 与非诉讼程序一样,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适用案件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发票人依法签名于票上,并以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有价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和票据与票据权利的不可分性等特点。权利人若要行使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必须持有该票据,票据持有人一旦丧失票据,就无法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一旦脱离合法持有人的占有,还可能会被他人恶意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所以,及时而有效地救济票据持有人的权利是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意旨之所在。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一弹性条款,其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判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发动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申请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失票记载权利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3.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失票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利害关系人就已经存在或明确,实际上就形成了失票人与票据的现实持有人之间的票据纠纷,只有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的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处于不明状态。 4.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5.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决定予以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在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二、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止付和公告 1.发出止付通知。 止付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失票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对失票支付的法律文书。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的特点,为避免失票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法院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后,应当立即向支付机构发出止付通知。止付通知的性质,实际上是一项对失票人财产利益的一项保全措施,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 2.发布申报权利公告 发布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的必经程序。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公开宣示申请人以及失票内容,并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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