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法律关系.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3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本章难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至少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1、一面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到他人侵犯或发生争执时,才到法院向相对方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紧紧围绕民事实体权利的归属而展开斗争。法院始终处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所以,只有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才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2、两面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是其职责使然,所以,原告与法院要产生一定的关系;当法院受理原告人的诉状后,按规定必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提交答辩状,法院也有职责接受答辩状。于是,被告也要和法院产生一定的关系。这种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三面关系说 该学说主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横向关系。理由是: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告陈述时被告不得阻止,被告陈述时原告也不得阻止。此所谓彼此之“忍耐”义务,与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权利。 (四)法律状态说 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要确定民事判决,民事诉讼程序就是根据判决的既判力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作为目的的一种程序。为了追求这种目的,当事人之间便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例如,一方当事人出现对胜诉的“希望”,另一方当事人便出现对败诉的“恐惧”,这种“希望”与“恐惧”的利益状态从诉讼一开始便在当事人之间交替出现或变化。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不是什么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一种状态。 (五)多面系列关系说 此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不是一面也不是二面更不是三面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关系。他们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法院同所有上述个人和机关的关系,是法律性质的,也就是法律关系,因为它们都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 (六)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所谓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具有规定性。即是说,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这些条件是: (一)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存在

文档评论(0)

小教资源库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