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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南京十朝文化园五栋四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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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南京十朝文化园五栋四层

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 号南京十朝文化园五栋四层 电话/Tel:(86.25 传真/Fax:(86.25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1 致: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公司亦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者虚假记载。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6 年4 月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交易所”)披露易网站上刊载、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 备查文件等。 由于截止2016 年5 月18 日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 董事会于2016 年5 月21 日在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香港交易及结算 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上刊载、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二次 通知。 3 2、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A 股股东(包括沪股通 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6 月7 日(星期二)13:00 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39 号南京 华泰万丽酒店二楼宴会厅召开。网络投票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 年6 月7 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7 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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