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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吕忆兰 宝丰县教师进修学校 ? ? ? 一、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现状与特点 监护制度特点的分析 民法设定的一种监督保护制度; 依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公民可以分为三类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一般具有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自动解除。 (二)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3、代理被监护人某些民事行为; 4、教育、管理被监护人。 3、委托监护 最高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可见,监护职责的转移并不必然导致监护人资格的转移或丧失; 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 关于学校监护问题的结论: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 三、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学校的法定职责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依法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二)关于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也就是怎样将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定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与过错责任原则有关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原告:某中学学生李某父母 被告:某中学 诉讼 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中学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10万元。 案情简介:2002年9月1日,某中学教师孙某在办公室遗失现金400元。9月7日上午,孙某怀疑此事系本校13岁男生李某所为,便责令李某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到自己办公室“问话”。最后,李某给孙某写了书面材料承认:“自己拿了孙老师的350元钱,用于买本子和一些食品,这个星期我没有钱,但我一定会还的,希望为我必威体育官网网址。”9月9日上午,李某从家里拿了400元钱到学校交给孙某,孙某才将此事向校长反映,校长让孙某退50元给李某,只收350元暂保管着。从此,李某始终处于恐惧之中,经常旷课。9月21日,李某回家写下遗书。9月22日,李某父母到学校,被该中学告之“李某偷孙老师350元钱”。当天,李某在学校服毒后被学生发现,经抢救治疗无效而死亡。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令某中学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8万元。 分析: 损害事实:李某服毒自杀,生命权灭失; 违法行为:孙某擅自“传唤”,长时询问,造成极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是导致李某自杀的直接原因;学校工作失误,疏于管理是导致李某自杀的又一原因。两者构成共同侵权。 因果关系:上述两致害人的违法行为与李某服毒自杀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两致害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综上所述,本案致害人的行为符合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法院认定其具有过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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