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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六证据能力争议之认定(被告吴淑珍部分)一、国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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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六证据能力争议之认定(被告吴淑珍部分)一、国务

附表十六:證據能力爭議之認定(被告吳淑珍部分) 一、國務機要費案 編號 名稱 當事人對證據 本院之 認定之主要理由 能力之意見 認定 一 被告陳鎮 被告之辯護人 有證據 共同被告於法院另案審理、偵查中出 慧之自白 認無證據能力 能力 於自由意願之供述,證人於偵查中經 及供述( : 具結之證述,乃傳聞證據之例外。雖 詳如後案 該等之供述, 未經被告、辯護人對質詰問,然按未 起訴書所 乃係被告以外 經被告、辯護人行使詰問權之供述, 載) 之人於審判外 並非即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5年度 之陳述,未經 台上字第 6675號、 96年度台上字第18 詰問,依刑事 70號、第 3923號、第 4365號、第 4064 訴訟法第 159 號判決意旨參照)。 條第 1 項之規 定,並參照司 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582 號解 釋意旨,認無 證據能力。 二 被告林德 被告之辯護人 有證據 理由同編號一。 訓之自白 認無證據能力 能力 及供述( ,理由同上。 除如後案 起訴書所 載外,尚 包括檢察 官 98年2 月19日補 充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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