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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专题研讨学期报告专利诉讼-以专利权受侵
黃厚誠律師 2014 債法總論 * 契 約 甲於A商場展架上見一電鍋商品標示原1000元特價599元,喜之,持往櫃台付費。詎櫃台人員刷碼後表示售價1000元,甲表示有特價優惠要求599元買下,櫃台人員前往展架查看後將優惠標示取下,向甲表示優惠期間已過,忘了拿下,以刷碼為準,如甲不願以1000元購買,可轉買其他商品。甲打手機問念法研所的你怎麼辦,你如何回答甲? * 無權代理 案例一: 試區別下列2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⒈甲有A車,寄託乙處,乙擅以自己名義, 出售於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 ⒉甲有A車,寄託乙處,乙擅以甲之名義, 出售於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 * 無權代理 案例二: 乙未經甲之授與代理權,以甲名義將甲所有之土地出售於丙,訂立買賣契約。設於乙為代理行為時,甲業已死亡時,甲之繼承人得否承認乙與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丙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 表見代理 案例: 甲委託乙出售A屋,授與代理權,並交付授權證書。委任契約終止後,乙仍提示授權書,以甲之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試問: ⒈丙得否向甲請求交付A屋,並移轉其所有權? ⒉丙得否撤回買賣契約? ⒊丙得否訴請乙依民法第110條規定負無權代理 責任? * * * 無因管理 案例:【引王澤鑑債編總論(1)案例】 甲見鄰近房屋失火,即持滅火器前往救助,身負重傷。 試問: 1.設甲之救火,徒勞無功時,能否成立無因管理? 2.設該屋係乙所有,出租於丙,設定抵押權於丁,投火災 保險於戊產物保險公司,並已出賣於庚時,對於何人成 立無因管理? 3.設甲救火之目的,亦在於避免己屋遭受波及時,能否成 立無因管理? 4.設救火者,係某市之消防隊員時,是否成立無因管理? 5.設甲係禁治產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是否成立無因管 理? * 無因管理 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前段所規定者,係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後段所規定者,係管理之方法。 *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有四: ①管理事務。 ②管理他人事務。 ③為他人管理事務。 ④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 無因管理 一、管理事務 凡任何適於為債之客體之一切事項均屬之,但單純之不作為,則不包括在內。 管理事務得為事實行為,例如救助溺水之人,收留迷途之幼童; 亦得為法律行為,例如購買物品,出租房屋,招工修繕房屋。 無因管理之成立重在管理事務本身,目的是否達成,與無因管理是否成立無關。 * 無因管理 二、管理「他人」事務 客觀上依事務在法律上之權利歸屬,如修繕他人房屋。 如客觀上無法判斷,則依管理人之主觀意思定之。 * 無因管理 三、「為他人」管理事務 所謂為他人管理事務,係指管理人認識其所管理者,係他人事務,並欲使管理事務所生之利益歸於該他人(本人)而言。 * 無因管理 (不真正無因管理) 管理人誤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者,係屬誤信管理,不成立無因管理。 (不法管理) 管理人認識其所管理者,係他人事務,但係出於為自己之利益者,則屬不法管理,亦不成立無因管理。 *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之成立,雖以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為要件,但管理人對於本人之為誰,並無認識之必要。 * 無因管理 同時為他人與自己兩者之利益管理,是否成立無因管理? 通說係採肯定之見解,強調為他人之意思與為自己之意思可以併存,為他人管理事務兼具為自己利益,無礙於無因管理之成立。 * 無因管理 四、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法律上之義務) 民法第172條 所謂「未受委任」,乃指契約上之義務之例示。 所謂:「並無義務」,係指無法律上之義務而言。 * 無因管理 對於本人雖負有契約上義務,如明知超過範圍而為事務之管理時,就超過部分仍可成立無因管理。 *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之本人,不必具備意思能力,故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成立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之成立,不以管理人有行為能力為要件。 * 不當得利 要義: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有財產之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且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之不當得利,係以給付之人為債權人,受領給付之人為債務人,而由為給付之人向受領給付之人請求返還利益。所謂給付係指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之財產,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因而構成給付行為之當事人,此目的乃針對所存在或所約定之法律關係而為之。因此,不當得利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間,基於債之相對性,給付者不得對受領給付者以外之人請求返還利益。 * * * 侵權行為案例 甲於高速公路內車道遭乙車自後超速超車撞及,甲車失控至對向內車道遭丙大貨車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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