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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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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 二○一二年二月 5-1-1-1 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 致: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 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 关规定,于2011 年6 月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上述法律意见出具后,因签字律师由宋萍萍律师和冯艾律师更换为肖兰律师 和冯艾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 办法》(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8 号)的要求,本所律师特为发行人重新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保证提供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深圳可立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 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5-1-1-2 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和相符的基础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 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 查证和确认。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仅就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 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深圳可立 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和为本法律意 见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 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 证。 本法律意见仅供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和《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作为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同意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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