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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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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案例分析 ——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 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 ? 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 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 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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