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思考.doc

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思考.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思考

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思考   摘要:为积极贯彻国家政策,保障用户享受安全、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践行企业服务承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供电企业广泛开展了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工作。指出了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并以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无偿接收;小区;供电资产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2017.10.022 1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的现状及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对供电质量及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与日俱增。用户小区供电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小区业主,但由于小区供电资产缺乏专业维护,设备故障时有发生,供电企业虽然不拥有小区供电资产的所有权,但是为践行企业服务承诺,保障用户权益,还是需要对用户小区供电资产进行维护、抢修。用户小区供电资产的所有权与资产的运行维护职责相分离,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潜在的风险,因此国家建设部签发的建计〔1998〕123号文以及建房〔2010〕165号文中均明确规定新建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要无偿移交对口管理的供电企业管理 目前,供电企业按照“用户自愿无偿移交,设施符合技术标准,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户服务能力”的原则,不仅加大力度接收新建小区供电资产,而且还积极推进已经抄表到户或实际上已经履行运行维护职责的存量小区供电资产的接收工作 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的意义首先是确保小区用户享受到安全、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其次是践行了供电企业的服务承诺,提升供电企业的社会形象;同时理顺了供电资产的产权关系,提升了供电资产的运行维护水平,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 2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2.1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方式,可能会涉及税务风险 目前,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用户提供的资产相关资料,如工程决(结)算书等确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是供电企业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供电资产评估,供电企业按评估后确认的资产净值入账。其中第一种资产价值确定方式,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税务风险 目前,绝大部分用户小区供电设施都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施工方进行建造安装,而各开发商、施工方因自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资产价值核算资料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如果供?企业直接按照移交单位的资产相关资料确定接收资产的入账价值,可能会出现夸大资产入账价值的情况。而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规定,供电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供电企业在前期夸大接收资产的入账价值,后期计提折旧并将其在税前扣除,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2.2附属资产的使用权与产权相分离,存有在法律风险 《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是进行权益界定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在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的实际操作中,由于使用权与产权相分离,存有较大的法律风险隐忧 如某供电企业《用户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住宅小区)》中,“供配电设施所有权无偿移交的范围”条款明确移交的范围包含供配电设施占用的土地、空间和线路经行的通道(如高压线路走廊、电缆通道、配电房等)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即供电企业接收了用户小区供电设备的产权,但并不涉及配套的配电房、土地等产权的移交。这就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配电房、土地等产权仍属于用户,如果用户将来要变更配电房、土地等的使用范围,必将损害供电企业的利益;二是当配电房、电缆沟等未移交产权资产年久失修,形成安全隐患时,本应由产权所有人进行修缮,但因相关资产的使用权与产权不一致,法律也未明确资产用户与供电企业的权责范围,使得供电企业无权代理,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是由供电企业承担 2.3资产移交主体不明,移交协议的有效性存在风险 按某供电企业《用户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住宅小区)》范本明确“移交主体甲方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而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处置小区公用设施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由于住宅小区业主通常数量较多,并且业主购置房产的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产权人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同时很多小区也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供电通常的做法是由地产开发商或小区物业公司代行签订供电资产移交协议。虽然供电企业通常会在协议中明确“甲方保证在签订协议前已取得本协议项下移交资产所有权人或业主

文档评论(0)

docman12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