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金融发展困局及其突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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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金融发展困局及其突破

农地金融发展困局及其突破   摘 要:农地金融是在党中央高度关注“三农”问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部署,为的是农民不仅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还可以对土地进行承包和抵押。但是,我国在土地金融制度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还没有完善的流转服务市场和风险防范机制,所以需要政府创新我国农村土地金融服务的政治背景,推动我国农地金融发展的突破 关键词:农地金融;发展困境;创新突破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022-0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权利,但是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还不允许农民对占有的土地进行抵押。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标来筹措资金,对充分发挥农地价值、促进资金融通、实现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因为在农地金融法律方面的限制,导致农地金融发展难以突破传统土地制度的束缚。所以,政府要积极探索农地金融发展的背景原因,总结农地金融实践的不足之处,积极推进我国农地金融发展和突破 一、农地金融兴起的背景 过去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主要是服务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背景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大量资金和人力会涌向城市,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是支农信贷的主要力量,但是在改革经营模式后,更加注重经营利润,支农投入严重弱化。直到2010年中央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才得到创新,首次提出了土地抵押贷款。现在在法律方面仍然禁止农民实施土地的抵押,但是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缓解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我国部分省市开展了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对农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农地金融实践的主要模式 (一)“农户+地方政府+土地金融机构”模式 ?模式首先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建立土地金融机构,基于农民抵押的土地,向其发放贷款。该模式的优点非常明显,可以利用政府的影响力,可以以较低成本的建立农地抵押贷款制度。但是由于该模式有政府的介入,金融机构在实施经营的时候一般会有双重标准,农地金融实践也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府的控制,会从而影响土地经金融机构的业务重心。其次是实施“农户+地方政府+土地金融机构”模式。土地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会比较单一,资金不具有稳定性,审查办理农地抵押贷款及事后监督费用较高。例如,1988 年的贵州湄潭利用该模式,土地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较低,最后以失败告终 (二)“农户 + 村委会 + 金融机构”模式 该模式的运行主要是农民个体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然后由村委会推介,由镇经管站通过丈量土地面积进行评估,之后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抵押登记,最后由金融机构对农民占有的土地进行综合性的评估,最终决定是否向农民发放贷款。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村委会的优势,减少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当然最大的优点是农民的土地用途依然保持原有的状态,仅仅是限定在村集体内流转。同时,该模式的缺点也比较明显,就是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健全,容易发生系统性的信贷风险 (三)“农户 + 专业合作社 + 金融机构”模式 该模式是在村委会的组织倡导下,农民以承包的土地作价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该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专业合作社会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整体的收益较为稳定。但是,由于存在多重委托和代理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农民的利益,农民在该模式下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收益与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有直接的关系 三、农地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没有获得法律的认可 我国《物权法》规定,耕地、自留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行抵押。虽然我国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农村的产权制度进行不断的更新,但是依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予以确认,所以农地金融制度建立面临的第一大问题就是法律和政策的制约。农村土地无实质性的抵押,但是在法律上认为其是一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只有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权,才能设立抵押,普通农户承包方式无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抵押,对我国农地金融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缺乏完善的流转服务市场 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如果农民不能如期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就可以进行土地的拍卖、变卖[1]。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发生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现在我国缺乏完善的流转服务市场,所以没有为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提供积极的因素,尤其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极为缓慢,制约着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贷款银行的积极性 (三)农地金融操作难度大 首先,土地承包农户是我国农村土地处理操作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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