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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观视角下减刑、假释问题浅析

刑罚目观视角下减刑、假释问题浅析   摘要:从有刑罚开始,便有不同的刑罚目的观,从最初的报应刑目的到预防刑目的和恢复刑目的,不同的刑罚目的观制约着减刑假释的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反之,?p刑假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对刑罚目的观的发展有反向推动作用。因此,在刑罚目的观的指导下完善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才能更好的推动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刑法目的观;减刑假释;困境;突破 中图分类号:D924.13;D925.2;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79-03 作者简介:李雅楠(1989-),女,汉族,河北衡水人,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罚目的观流变梳理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因为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维在不断的变化,对于刑罚的目的也有不同的看法。刑罚目的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刑罚的认识以及对犯罪的态度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发展。其中报应刑目的观和预防刑目的观占据主导地位,在近20年又产生恢复刑目的观,现在三种目的观并存发展 在报应刑目的论者看来,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罪犯以维护社会正义。“康德在解释其道义报应的理论时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实施的违反理性的绝对命令,刑罚是针对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而引起的道义责任所实施的公正地惩罚和报应,是理性的当然要求。黑格尔则从法律报应论:犯罪否定了作为绝对的定在的法,刑罚则是对犯罪对法的否定的否定,刑罚的本质在于对犯罪的否定与扬弃。通过否定的否定,法才能显示其有效性,正义才能得以恢复。宾丁则认为,犯罪是对以刑罚法规所维护的规范的违反,刑罚则是国家基于要求犯罪人服从规范的权力,而对其否定规范的犯罪行为否定。无论是康德的道义报应主义,还是黑格尔的法律报应主义和宾丁的规范违反主义,都确认了如下基本原理:犯罪是一种恶害,刑罚只不过是社会对这种恶害的反应方式。就刑罚的目的而言,是通过刑罚对犯罪人所带来的痛苦来实现社会公正,这仍是刑罚立足的根基。”① 与报应论刑目的论相对,预防刑目的论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预防的内容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贝卡利亚就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②预防刑目的论者认为通过矫正、剥夺再犯能力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以规劝并震慑那些有犯罪的意图的人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随着人们对刑罚目的的进一步研究,于近20年兴起一种刑事司法新思潮――以恢复作为行刑目的。恢复刑目的主要是通过行刑使犯罪造成的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平衡”得以恢复,主张恢复犯罪对社会关系及其本人造成的损害,在有关机构或组织的主动参与下,尽量促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直接接触,进而使犯罪人从对方所受的伤害中认识到自己的罪责,再通过协商给被害人以精神上或者经济上补偿,最终达成双方的和解,并由此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因此恢复行目的论要求罪犯不能再与社会相隔离,而是要使罪犯的亲属、社区、受害人及其亲属等各方都参与到行刑活动中来,本着引导、协商、教育、宽恕的原则以使罪犯悔罪、树立积极心态重新回到社会为目的。③ 从对刑罚目的观的梳理可见,对于刑罚目的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刑法的目的不再是单纯的惩罚罪犯,而是要对罪犯进行矫正以及教育改造,并帮助其回归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多,法网会愈加的密集,人们成为罪犯的可能性增大,对罪犯的宽容度会不断增大;人们的人权意识增强,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严格限制。这些都决定着刑罚目的观仍将向着有利于罪犯的矫正回归社会方向发展,单纯的惩罚目的会被摒弃,而惩罚与矫正结合的刑罚目的观将成为主导 二、刑罚目的观与减刑、假释制度的相互作用 不同的刑罚目的观会指导与制约着减刑假释制度的产生、实施与发展,反之亦然 (一)刑罚目的观对减刑假释的能动制约 刑罚目的观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着能动的制约作用。以报应刑目的观为指导,则会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适用。减刑是使那些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减少服刑年限,提前释放。假释的目的在于使那些已经认真悔罪,以致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回归社会,在社会上再继续改造,显然在此罪犯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关系得到了大部分的恢复,并且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经济利益,对罪犯而言是比监禁更轻的惩罚。报应理论认为不论罪犯在监狱中改造的结果如何,只重视对其已犯罪行的惩罚。因此,判处的监禁刑要完全的保质保量的执行,而减刑有损刑罚的量,而假释有损刑罚的质。可见,减刑假释与报应刑目的观相违背,所以在秉持报应刑目的观的国家,减刑假释的适用会受到严格的限制,适用率会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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