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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乃宣刑事主义法律思想探究
劳乃宣刑事主义法律思想探究 【摘 要】 本文以清末修律中清朝著名的学者、官员劳乃宣积极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在“无夫和奸”罪进行激烈争辩为例,论述了劳乃宣的修法指导思想,即法律要与风俗民情相适应,修律应考虑本国的法律传统和人们的法律观念,只有与传统道德相结合产生的法才是合乎人心民情的。他的法律思想对我们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思想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劳乃宣;刑事主义;法律思想
劳乃宣,1843年11月14日出生于直隶广平府(今河北永年县),生于官宦世家,其祖父劳长龄诰授中议大夫,父亲劳勋成曾任江宁布政司仓大使。他的童年是在江南度过的,四岁开始入私塾读书,先后跟随邵叶辰、施云门等11位老师学习,从未间断,这使得他不仅知识面宽广,而且打下了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为他以后的成长以及取得学术成就奠定了基础
劳乃宣的刑事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清朝末期的“礼法之争”中。此处的“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朝末期的变法修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着《刑事民事诉讼法》和《大清新刑律》的修订而产生的争论
在”礼法之争”的第二个回合中,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于1910年将《修正刑律草案》交由宪政编查馆考核,在核议期间,受到了以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抨击,他们以《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进行回应,极力要求把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教条文修入新刑律正文。劳乃宣先强调了清廷的修律谕旨。接着他又认为新刑律本末倒置,专门适用于外国人而为中国人设立单行法,是十分不合适的。因此,劳乃宣认为“宜将旧律中义关伦常诸条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之内,方为不悖。”[1]
劳乃宣认为,大清律中的“干犯名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亲属相殴”、“犯奸”、“子孙违反教令”等十一条,都是维护宗法家族制度不可缺少的礼教条文,而新刑律竟然全部删去,“此等法律使果实行,则名教之大防一溃而不可收复,恐陵夷胥渐人心,世道日即于偷,迨患气既深,悔之晚矣”,[2]在和沈家本进行辩论遭到批驳之后,劳乃宣放弃了前九条,但是他坚持认为最后的“犯奸”和“子孙违犯教令”应当入律。现将劳乃宣和沈家本关于“犯奸”的争议阐述如下:
一、劳乃宣认为草案中应当加上“无夫和奸”罪
针对《修正刑律草案》中只列了和奸有夫之妇有罪而未列无夫和奸罪,劳乃宣在《修正刑律草案说贴》中进行了抨击以及有力地论证。他认为,过去的刑律规定和奸杖责八十,有夫者和奸杖责九十,对有夫者的处罚本就重于无夫者的处罚。而现在的刑律草案只列出了有夫者和奸为犯罪,而无夫者犯奸不为犯罪,规定得太不恰当了。中国的风俗民情认为处女比寡妇犯奸罪对社会危害更大,现今法律竟然规定不为犯罪,实在是太不得民心了。因此,只有仍按照旧刑律的规定,把有夫和无夫都列出来,且分为两等,才是最公平最合理的
劳乃宣还认为:“但旧律止科杖罪,新律原草案加至四等以下有期徒刑,已为较重;迨各省签驳,又于修正案加至三等有期徒刑,则未免太重矣。今拟有夫仍定为四等以下有期徒刑,而无夫者定为五等有期徒刑,以昭平允。拟其文曰:凡和奸处五等有期徒刑,有夫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3]可以看出,劳乃宣反对无夫合奸不治罪,此行为有伤风化,不可不治罪,认为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对于劳乃宣的观点,沈家本也进行了回应和论证,他在《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贴后》一文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关于无夫的妇女犯和奸罪,欧洲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俄国也没有规定。近年来的法学专家们并不主张把无夫妇女犯奸罪编入新刑律,如果把这一条加上,与外国的法律规定不一致,肯定会有很多外国人批评指摘。这些行为应当从教育方面想办法解决,没有必要再编入新刑律中。我们的教育不去解决这些行为,完全靠刑律制裁,这完全违背了修律的本意
二、劳乃宣认为“无夫和奸”应当治罪
双方关于“无夫奸是否治罪”争的异常激烈,互不相让,劳乃宣又写了《声明管见说贴》继续论证,关于“犯奸”,他认为:天下的刑律都是依据礼教制定的。刑律的规定合乎礼教的,则社会稳定,百姓相安无事。刑律的?定不合乎礼教的,必然会生出很多事端,事端一生,就会影响到社会治安。因此,刑律的制定就是为了平息争端,最终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凡那些认为法律与礼义两者不相干的人,教育和刑罚完全无关系的人,都是一派胡言
紧接着劳乃宣分析了为什么在西方有夫和奸有罪而无夫和奸却无罪的原因,然后他又继续论证在中国不能如此规定,他认为:在中国完全不是这样,未婚的女子如果犯和奸罪,则是父母的奇耻大辱,它引起的愤怒更大,甚至超过有夫者犯奸。而寡妇犯奸,是公婆等亲属的耻辱,它引起的愤怒相当于父母对女儿犯奸的愤怒,这样的行为怎么可能不生是非争端?怎么可能不影响社会治安?如果对此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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