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绩效评价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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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绩效评价探究

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绩效评价探究   摘要:一个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机制对促进卓越法律人才的联合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绩效评价体系的具体构建路径,在理清当前培养机制与绩效评价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就建构具体评价机制的可行性方面展开调查分析 关键?~: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绩效评价机制 一、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绩效评价的内涵与意义 基于现有评价机制缺乏系统性及模糊性,使得绩效评价的作用发挥不足,本论文以问题为导向,对系统评价到具体绩效指标构建及激励与反馈机制的初步绩效评价机制实现提出对策与建议 1.有利于促进高校教学模式的转变。促使法学课程体系设置更加合理,壮大师资力量。促使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办学更有特色 2.有利于促进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培养。使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更专业、实用,使涉外法律人才能更好地参与国际法律事务,使基层法律人才更具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 3.有利于促进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高校对教师、实务部门对高校、实务部门对学生进行评估,从而形成了一套相互沟通、促进的完整评价系统,成为绩效评价机制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二、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及绩效评价机制的现状 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研究对象,对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绩效机制构建现状进行实证调查研究 (一)贵州师范大学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模式 贵州师范大学设有8学分的必修实践课程及两学年共16周的见习课程,并邀请人民法院等多个实务部门到校讲学授课,定期送学生到实务部门实习锻炼。同时对法学专业“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职业基本技能训练课程制定考核标准与方式,聘请法官、检察官与学院教师共同考核模拟审判、仲裁,聘请法律诊所指导律师与学院教师共同考核民事、刑事法律诊所实践等实践课程,并制定了具体细致的量化考核标准 (二)贵州师范大学近五年法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及现状 根据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学管理处提供的2008~2012年学院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人才近五年的实习考核成绩来看,实务部门对学生的考核成绩评价较高,及格率为100%,在2009年,甚至优秀率达到了100%,但其打分的标准在实习报告中没有体现。实习鉴定报告包括实习单位意见、学院意见、自我鉴定、指导教师评语四部分,从这一评价机制看出目前常规的教学评价存在着主观性较强、考核机制不具体的缺陷 三、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绩效实现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一)“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贵州师范大学533名法学学生实习或见习情况的问卷调查,我们考证出法学学生的实践锻炼参与率为24.2%,为129人,而未参与的人数达到了404人,占75.8%,可以看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参与人数过少,实践锻炼的缺失使得理论经验难以得到有效检验。全面普及的实践锻炼将是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的下一步着重解决之处 (二)“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绩效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法学院学生的问卷调查,实践锻炼的考核方式以提交见习或实习报告和根据见习或实习期间表现打分并回馈给学校为主,分别占比36.43%和20.93%,但是没有考核的情况也占比34.11%。实务部门就见习或实习成果进行提问或其他考核方式分别占比1.55%和6.98%,以上四种考核方式都是终结性评价,这种评价方式缺乏对学生实践锻炼情况的动态记录,且基于实务部门的工作特点这一评价方式的恣意性较明显。单一的评价方式和概括式的评价指标难以量化实践锻炼效果,对培养机制的促进作用较弱,多元、具体和动态的评价机制将是实务部门构建有效培养效果评价的方向 根据问卷调查(可多选)考量当前联合培养机制的实施状况,被调查学生认为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是:没有形成完整的考核机制,占比45.22%:实践基地流于形式,占比55.72%;校外教师授课制度不完善、形式单一,占比62.48%;实践性教师缺乏,占比36.59%:其他占比12.76%。从中得出现有培养机制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具备实践经验的人才储备不足:二是实践基地的建设存在形式化问题:三是缺失完备绩效考核机制 表1展示了现有绩效评价机制七个方面的问题,问题集中于绩效评估流于形式和绩效评估不公正。现有评价机制有两方面问题:绩效评价机制的形式化使得其对于培养机制的促进难以发挥:绩效指标的泛化和散乱比较突出 根据对实务部门是否与高校构建了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绩效考核制度的调查,考量联合培养机制绩效考核在实务部门的贯彻程度。根据调查问卷,10个法律部门中仅有4个与高校进行构建了考核制度,可以看出考核机制并未得到充分的实施 (三)“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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