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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典型地区特药谈判模式总结及启示
国内典型地区特药谈判模式总结及启示 摘要:建立特殊药品医疗保险结算价格谈判机制是国际上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近年在医疗保障方面的重要实践。基于此,通过典型地区的特殊药品谈判流程进行介绍与分析,归纳我国开展特殊药品谈判的程序,为国家药品谈判模式的实施提供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障;药品谈判;谈判流程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2017.09.021
2017年2月23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除甲类、乙类目录外,本次目录新增设拟谈判目录,均为临床价值较高但价格相对较贵的专利、独家药品,意味着中国“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正式进入探索阶段。本文将对国内典型地区开展的大病医保特殊药品谈判模式、行介绍,对我国特殊药品谈判模式进行总结,以期为国家医保目录药品谈判提供借鉴
1特殊药品谈判回顾
1.1国家层面特殊药品谈判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正式开展医保特殊?品谈判,17版国家医保目录药品谈判正在启动
此前,国家卫计委开展了一轮药品谈判。2016年5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公布谈判结果,纳入谈判范围的5种药品中3种(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达成谈判协议,降价幅度分别为67%、54%、55%
2.1确定谈判药品基础遴选库
首先须选定拟谈判药品品种,确定拟谈判药品名单,形成谈判药品基础遴选库。总结各地区特殊药品谈判实践,基础遴选库中的药品主要来自患者诉求、专家推荐、企业申报3个方面;药品选择主要是依据临床急需、疗效确切、患者负担重3个标准
2.1.1基础遴选库中药品来源
(1)患者申请
特殊药品谈判实践的最终目的是为减轻患者负担,患者需求是谈判药品筛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青岛市规定患者可就对罕见病或重大疾病具有显著疗效的药品向有关部门推荐并申请纳入医保救助范围。浙江省将群众呼声强烈作为备选药品选择标准。江苏省、江西省、湖南省、成都市也以群众要求为原则、充分考虑重特大疾病患者临床医疗需求
(2)专家推荐
目前,地方层面开展的大病医保特殊药品谈判,专家推荐是谈判药品的主要来源
青岛市谈判品种除考虑患者的诉求外,充分考虑临床专家的推荐。浙江省按照大病治疗必需、疗效明确、群众呼声强烈的标准,结合发病率、临床疗效等因素,由专家、各市人力社保局、卫生部门和15家省级大医院共推荐了62种药品,形成全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基础遴选库。江苏省也将专家推荐作为原则之一
(3)企业申报
除患者和专家推荐外,企业也可申报进行大病医保特殊药品谈判
江西省规定,在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的15种重特大疾病范围内,涉及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的非目录内治疗用药,由药品生产企业申报
除以上3种主要渠道,还有通过临床调研来确定具有经济学价值的重特大疾病的高值药品;或根据医保数据统计结果,根据重特大疾病药品使用情况和具体疗效将药品纳入基础遴选库;或由各市人力社保局、各市卫生部门和医院推荐
2.1.2基础遴选库中药品选择标准
基础遴选库中药品选择标准,主要遵循3个标准:临床急需、疗效确切、患者负担重
今年提出的遴选45种药品进入国家药品谈判范围的标准为:第一,临床急需;第二,实践证明疗效比较好;第三,在价格比较高、群众负担比较重的药品里选择
2.2专家评审确定谈判备选药品
考虑患者诉求、专家推荐或者企业申报等多项因素,形成谈判药品基础遴选数据库后,需要组织专家对基础遴选库中的药品进行进一步筛选,形成谈判备选药品,并将药品进行分组
2.2.1药品筛选
青岛市,在药品筛选环节,接受来自全国包括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卫生经济学等各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团质询;评审围绕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以及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三个标准审核。浙江省,由大病保险特殊用药遴选专家组对62种药品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按投票结果确定将31种药品作为谈判备选药品
2.2.2药品分组
谈判备选药品,依据ATC分类标准进行分组,区分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抗肿瘤用药等类型;难以分组的药品则纳入综合组
浙江省首轮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中,对基础药品数据库筛选形成备选药品数据后,又将31种药品分组,根据通用名、主要适应症及其他共分为8组。成都市也根据药品治疗领域将谈判药品进行分组
2.3邀请企业参加谈判
确定谈判备选药品后,相关部门公布谈判备选药品名单,并邀请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谈判。同时对要求提供的资料做出规定,包括:药品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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