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建筑业营改增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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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建筑业营改增培训

* * * * * * * * * * * * 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总局发布了《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以及政策文件通知等均已发布在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 * * 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 A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E地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F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F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未选择简易计税)。 A建筑公司应在E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 * 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要求同前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 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 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 A建筑公司,2016年12月C、E两地项目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不包含用于E地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 A建筑公司向B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纳税款=[555÷(1+11%)×11%-35]+[(206-51.5)÷(1+3%)×3%]=24.5万 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24.5-(8+4.5)=12万 * 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 六、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开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建筑服务征收管理的要求 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建筑服务征收管理的要求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要求纳税人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 建筑服务征收管理的要求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建筑服务的跨境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 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 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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