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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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剖析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①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②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③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④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⑤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⑥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⑦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二、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①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②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③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④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⑤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⑥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应急准备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资源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经上一级机构批准,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①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②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③对出人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④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⑤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勘验,确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有权调集出人境检验检疫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6条的规定,提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出人境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按予以留验和医学观察,或依照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六节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一、国务院国境卫生检疫行政部门的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部门,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行李、货物等进行疾病检查与处理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的执法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职责 ①严格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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