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包股东案件的审理与评析-北大法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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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包股东案件的审理与评析-北大法宝

20 03 / 8JC踹惬 隐包股东案件的审理与评析 口丁璇吴小晗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健全。 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和 在有关公司法案件的审理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公 司,尤其是由个人共同出资、规模小、运作不规范的有限责任 具体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 的股东身份登记行为究竟是设权性的行为还是证权性的行 公司,在发起、设立公司和公司变更的过程中,不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实际股东的名义进行登记,或 为并不清晰,留下了理解与操作不一的法律空白。 因此,笔者 者干脆对新股东不登记, 从而出现了在实际上享有股东权 主张在我国进行公司法的修改时,明确股东资格取得的标 准,并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前后规范的协调性与严谨性。 股东 利、承担股东义务,但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对外公示的隐名股 身份认定的标准为:(1)发起人必须履行出资义务,有法定验 东。 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2) 发起人必须共同制定和签署公 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 司章程。 对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发起人,由工商部门进行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的分 确认并发放相应的证明文件。 确定此标准是充分考虑到有限 歧,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在工商部 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也是考虑了国家监管机构 门申请登记的才能取得股东身份;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工商 进行有效监督的可能性和公司经济交易的安全性。 同时,将 部门登记的也未必就是股东,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登记人 不具有公司股东的实质条件,就不能认定是股东。 但如果有 公司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人在公司中实际享有了股东的权利,签署了公司章程或公司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股东替 换为发起人,并在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款中增加发起人自公 设立协议,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则也应当认定其股东身 司成立之日起取得股东资格的内容,以明确股东身份的认 份。 理论界对此研究较少,但一般认为,公司股东身份的取得 应当依附于公司的成立, 股东资格是在公司成立后自然取得 定标准和发起人与股东之间的差异。 二、解决隐名股东问题的对策 的。 蒋大兴同志在研究公司股东资格取得问题时提出了一个 相对标准,即股东资格的确定应坚持形式化证据一般优先 在实践中产生隐名股东的原因较多,有的是因为投资人 的身份不符合公司股东的要求,坷日不是本地人,没有本地户 适用,而实质性证据个别例外适用的原则。 笔者认为,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有一个统一、具体、 口;或者就是本地、本部门禁止参与经营的特定身份的人;或 者是因为个人时间、精力的限制,需要有人代理;等等。 而根 明确的标准,不能因为现在我国公司运行中存在一些不规范 的行为,需要解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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