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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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R1)、《通用机场建设规 范》(MH/T 5026-2012)以及《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 办法》(AP-83-TM-2013-0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中南地区通用机场规划与 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 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 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 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固定 翼飞机、直升机等30座以下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 机场。 第五条 根据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 10~2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 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 3000 架次以上的机场,或民用航空器 — 1 — 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 5~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 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 600~3000 架次之间的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指最高月起降架次,以近期建设目标年确定。 第六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第七条 通用机场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 位编制。 第八条 通用机场建设程序: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 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含场址审 查)、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不作规定。项目法人需申请通用机场 使用许可证的,按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进行空管和航行服务研究,包 括飞行程序、飞机起飞性能分析和是否需提供空管服务。三类通 用机场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机场细则和试飞等相关审查工作, 应根据现行规章要求执行,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出具行业意 见。 第十条 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 — 2 — 程。 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机场场道工程及围界等附属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民航空管工程; (四)民航专业工艺流程、弱电系统和非标设备; (五)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二章 机场选址 第十一条 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机场选址工作,并委托 编制选址报告。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 位编制。 第十二条 机场场址应当满足《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所规定 的基本要素。预选场址应书面征求军区空军或辖区海军航空部 队、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环保、 文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机场所在地基本状况、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净空条 件、空域条件、电磁环境、土地状况、跑道方位或主要起降方向; (二)综合论述机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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