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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R1)、《通用机场建设规
范》(MH/T 5026-2012)以及《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
办法》(AP-83-TM-2013-0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中南地区通用机场规划与
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
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
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
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固定
翼飞机、直升机等30座以下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
机场。
第五条 根据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 10~2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
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 3000 架次以上的机场,或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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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 5~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
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 600~3000 架次之间的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指最高月起降架次,以近期建设目标年确定。
第六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第七条 通用机场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
位编制。
第八条 通用机场建设程序: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
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含场址审
查)、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不作规定。项目法人需申请通用机场
使用许可证的,按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进行空管和航行服务研究,包
括飞行程序、飞机起飞性能分析和是否需提供空管服务。三类通
用机场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机场细则和试飞等相关审查工作,
应根据现行规章要求执行,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出具行业意
见。
第十条 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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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机场场道工程及围界等附属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民航空管工程;
(四)民航专业工艺流程、弱电系统和非标设备;
(五)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二章 机场选址
第十一条 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机场选址工作,并委托
编制选址报告。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
位编制。
第十二条 机场场址应当满足《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所规定
的基本要素。预选场址应书面征求军区空军或辖区海军航空部
队、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环保、
文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机场所在地基本状况、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净空条
件、空域条件、电磁环境、土地状况、跑道方位或主要起降方向;
(二)综合论述机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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