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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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管理文件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机 场 司 - - - 编    号:MD CA 2014 01 下发日期:2014年8月29 日 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保证标准编 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 法》、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 和修订、审批、发布、日常管理和复审等工作。 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指涉及民用机场 选址、(预)可研、总体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维(养)护、试验检 测、监理、质量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规定和 指南等。 第三条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对民航建设工程中直接涉及安全、质量、资源 节约和其他公众利益的限值、控制性技术提出要求或规定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以下简称机场司)负责标 准的具体管理工作。 — 1 — 第二章  标准的立项 第五条  标准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年3 月底前向机场司提交下 一年度标准申报项目。 第六条  机场司根据申报情况,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 标准编制支持目录。 列入标准编制支持目录的,机场司向申报单 位下达编制任务通知。 第七条  符合标准编制支持目录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民 航专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财务司每年度公布的民航专 业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  纳入民航预算的项目,由机场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 订任务合同书。 项目经费按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完成时间 不迟于编制任务通知中要求的时间。 第三章  编写单位及人员要求 第九条  编写单位包括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编写单位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承担过与该标准有关的技术工作,业绩良好; (三)能够确保标准质量,并按计划完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十条  主编单位是指主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单位。 标 准制定和修订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 主编单位除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2 —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技术优势,有能力组织解决标准制 定和修订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能够选派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组织能力较 强的本单位在职技术人员担任主编; (三)能够保障提供标准制定和修订所需的人员和技术条件; (四)承担不少于标准总章数40%的编写工作。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当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成立编写组、确定主编,负责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控制; (二)负责标准编制经费的管理; (三)负责标准发布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参与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承担机场司交办的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主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与该标准有关技术工作十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正高级或五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三)熟悉国家技术经济等有关政策,并具有较强的书面表达 和组织协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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