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教学课件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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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教学课件剖析

国际公法教学课件 以国际法的视角审视世界情势 用国际法的武器维护中国法益 上编 国际公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历史与编纂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第六章 国际争端解决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 下编 国际公法分论 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和国际人权法 第八章 领土法 第九章 海洋法 第十章 空间法 第十一章 外交与领事法 第十二章 战争法 第一章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其他各章的理论基础。目的是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为各章的学习做好准备。要了解国际法的定义,重点掌握国际法性质与效力依据,了解国际法的渊源、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案例:国际法有用吗?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问题] 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 国际法的作用的表现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其作用在于: 1是国际上区分合法和非法的标准, 2是国际上的行为规则,是国家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确立某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 3是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分析] 1.在传统海洋法上,根据“大炮射程说”,领海的宽度为3海里,约合10华里,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大沽口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现今这一标准已经过时,渤海湾也早为中国内海,对此无须多说。 2.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的意义在于,它使清朝政府认识到了国际法的有用之处,开始对国际法予以重视,从而促进了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 思考:为什么需要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名称、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成为一门有系统的学科具有三百多年的历史。 国际法这一名称来自“万民法” ( Jus gentium );Jus civile(市民法)。 荷兰:格老秀斯1583—1645(Huge Grotius)De Jure Bell:Ae Pacis:借用万民法,但已转义为万国法。 英国牛津大学教授:苏支1590—1660(Richard Zouche):主权国家的法:Law Among Sovereignties (1650) 英国:J.Benthan 1748—1832:首次采用“国际法”概念(1870)An Introduction to Principles of Moral and Legislation(立法与道德原则导论) 中国 国际法的名称由日本传到中国。 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教习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成汉语,成为万国公法,第一次将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并很快得到运用。同年,普丹战争爆发,普鲁士在中国渤海湾捉拿丹麦商船,结果清政府以丁韪良翻译的国际法为依据,提出抗议,后普鲁士被迫释放丹麦船。布伦奇的《近代国际法》被译为《公法千章》。 现在:国际法、国际公法、万国公法交替使用。 辨析:超国家法,越国法,人类法,世界法。 二、国际法的概念 传统的理论: 国家是唯一主体,国际法只是调整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的行为规则: Lassa Oppenheim 1858—1919:“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Th J.Lawrence:“决定全体文明国家相互关系之行为规则”; Fauchile 1858—1926:“确定国与国在互相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之全部规则”。 现代(二战以来)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与国际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调整范围已不限国家。扩展到国家间基于政、经需要所设立的国际组织及非国家政治实体:民族解放组织(巴解组织PLO,交战团体,台不属于~)。甚至对在特殊情况下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加以规定: M·阿库斯特(英)《现代国际法概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过去一度只有国家才在国际法上具有权利和义务。但是,今天国际组织、公司和个人有时也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虽然如此,如果说国际法主要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那仍然是正确的。” 国际法的概念 Lauter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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