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个人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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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个人剖析

国际保护的权利内容 (1)成员国的义务:1)成员国应当依据国际法义务遵守不可推回原则,但在下列情况下,成员国有权对难民实施“推回”措施——第一,合理证明难民对成员国国内安全构成危险;第二,该难民实施了最终判决确定的严重犯罪行为,给成员国社会造成危险。 2)成员国有义务使用可理解的语言向被批准难民或附属保护地位的人员提供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相关信息。 (2)权利的具体内容 指令规定一旦申请者符合指令的实体规则要求,成员国批准其难民地位或附属保护地位后,这些人员则有权在成员国内享受一定的权利,包括:1)居留许可权与旅行证件一旦取得难民地位或附属保护地位,成员国应当向其签发居留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并且除非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原因,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可继续更新。同时,成员国还应当向其签发《日内瓦公约》所确定格式的旅行证件,以使他们能够在成员国境外旅行。 2)就业权利 成员国应当赋予难民地位及附属保护地位依据职业或公共服务规则就业权利或从事自营业的权利。为此,成员国应当保证向他们提供与本国国民相同条件的权利,如成年人就业教育机会、职业培训或实践工作经验。成员国国内调整就业或自营者行为有关的报酬、社会保护体系进入以及其他就业条件的已生效法律适用于这些人员。 3)受教育权 成员国应当批准获得难民地位或附属保护地位的未成年人享有与本国国民相同的接受教育权利,应当批准获得难民地位或附属保护地位的成年人享有与在本国合法居留的第三国国民相同的接受一般教育以及进一步培训或再培训的权利。其中,正式资格证明的认定程序上给予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4)社会福利和健康服务成员国应当向获得难民地位或附属保护地位的人员提供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必要社会援助。作为例外,对于获得附属地位的人员,成员国可以限制其取得该国向本国国民提供的社会援助中最重要部分的权利。 成员国应当向获得难民地位或附属保护地位的人员提供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健康服务。作为例外,对于获得附属地位的人员,成员国可以限制其取得该国向本国国民提供的健康服务中最重要部分的权利。 5)住所。成员国应当确保获得难民地位或附属保护地位的人员享有与在本国合法居留的第三国国民相同的取得住所权利。 欧盟协调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外部移民政策以三种要素为导向,即安全角度、经济目标以及人道主义,欧盟难民与庇护政策毫无疑问是人道主义因素下的欧盟外部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的延伸。从欧盟政策的实施中充分体现出欧盟对外部边界安全和内部劳动力市场保护的重视,当人道主义与欧盟国内经济因素产生冲突时,后者优先考虑。欧盟难民与庇护一体化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将难民与庇护制度和欧盟移民政策的相结合使规范难民与庇护法律制度属于欧盟管理与控制来自欧盟外部第三国移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欧盟外部边境控制的移民制度密切相关,成为欧盟调整外部人口迁移一体化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领域之一。 李寿平,高凛,李斌《国际公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 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李万熙:《引渡与国际法》马相哲 译,法律出版社,2002版。 恒阳《斯诺登事件与美国网络安全政策的调整》李,《外交评论》,2014年第6期 周艺津:《从国际法视角看斯诺登案》,载《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 148 页。 曹俊、王国强:《论外交庇护的性质及我国的对策》,载《台声·新视角》2005年第4期。 许东琳:《浅谈环境难民的法律保护》,载《甘肃农业》,2005 年第 10 期 梁淑英:《国际难民法》,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48 页。 张爱宁:《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2期 黄风:《美国引渡斯诺登面临多重障碍》,载《法制日报》,2013第6期 联合国难民署:《难民的国际保护》(中文本),1995 年版,第 21 页 宋全成,赵雪飞:《论欧洲难民及其消极影响》,载《人文杂志》2007年第(2)期。 郝鲁怡:《欧盟难民与庇护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10年4月。 * * 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控告犯了罪的国家。” ——国际法学者奥本海 “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国际法学》,黄伟峰著 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虽然国际法中承认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但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国未经他国同意不得在他国境内行使本国的管辖权。 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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