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a 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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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a 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A 款 )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为 “本合同” )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所 附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 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与工程发包人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具有 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 ,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与工程承包人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 人 ,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 第四条 投保人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提出投保申请 ,在工程项目办结工程竣工验收,出 具由保险人以及管理机关认可的工程技术检查机构开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房屋建 筑质量评估报告 ,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并按约定收取保险费后 ,本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建筑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因潜在缺陷发生下 列质量事故 ,造成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需要承担相应修复 责任的 ,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相应修复费用 : (一 )整体或局部倒塌 ; (二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非渐变因素导致的不均匀沉降 ; (三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 (四 )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为抢救房屋建筑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 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为防止或减少房屋建筑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 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改动房屋建筑结构、附属 设施或设备位置 ; (二 ) 未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标准对房屋建筑进行改造或维护。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房屋建筑的损坏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 (二 ) 被保险人或第三方使用不当 ,或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改动原有装 饰、装修 ; (三 ) 自然灾害 ,包括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 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 强大等自然现象 ; (四 ) 火灾、爆炸、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房屋建筑附近施工影响 ,或其 他各类非因房屋建筑本身存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 (五 )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行政行 为、司法行为 ; (六 ) 核爆炸、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 建设工程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存在的损坏 ; (二 ) 房屋建筑在维护、维修、改建、安装及其他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 损失 ; (三 ) 自然磨损、折旧、物质本身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四 ) 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房屋建筑进行修复过程中 ,因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等原因产 生的额外费用 ; (五 ) 除房屋建筑本身外其他任何财产的损失 ; (六 ) 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建筑的附属及配套设施 ,如景观设施、绿化工程、公共 照明设施等 ; (七 ) 任何人身损害 ; (八 ) 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 (九 )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十 ) 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率 )。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率 )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有关要求为基础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 (率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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