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十章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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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十章剖析

第十章  国际税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 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巨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问: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例涉及3个国际税收关系。它们分别是乙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甲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甲国政府和乙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甲国,乙国及A公司。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即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 第二节 国家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 住所标准 居所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 国籍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 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法人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麦德隆是美国一家船船公司的船长,经常往返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航程。并且在加拿大境内拥有1幢住宅,每年携夫人来此度假两周。 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就其境内外收人纳税,麦德隆不服,遂诉至法院,这即是有名的“麦德隆诉国家财政部长”案。 问: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 埃斯特公司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 英国法院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被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营业所得来源地确定:常设机构原则 劳务所得来源地确定:固定基地原则、 183天规则、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 投资所得来源地确定:从源预提 财产所得来源地确定:财产所在国征税 第三节 国际双重征税 一、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 二者区别:纳税主体不同、税种不同、情形不同。P241 N国人乔治·史密斯一直都在N国居住和经营自己的生意。   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2001年1月11日乔治·史密斯离开N国去M国从事经营活动。   乔治·史密斯在M国经营了8个月,获得了20000美圆的收入。2001年9月2日,乔治·史密斯回到N国。   N国的税法规定,在N国有住所且离境不满1年的为N国纳税居民。2001年10月乔治·史密斯收到N国要求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通知。   M国税法规定,在M国居住时间超过180天的为M国纳税居民。2001年11月又收到M国要求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通知。 试问   1.N国和M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2.N国和M国都向乔治·史密斯收税,这是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 参考结论   本案属于因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两国都向乔治·史密斯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本案中N,M两国都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向乔治·史密斯征税。其中N国是以住所标准作为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确定的标准。M国是以居住时间作为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确定的标准。 A国的CC公司在N国设立一分公司,负责CC公司产品在N国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2002年,该分公司产生利润1150万美元,对这1150万美元的利润,N国和A国均主张税收管辖权。   试问   1.A国和N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2.A国和N国都向CC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会产生什么现象? 参考结论   1150万美元的利润属于A国CC公司设在N国的分公司产生的营业利润,N国依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分公司1150万美元的利润征税。   CC公司是A国的纳税居民,A国征税的理由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应就CC公司境内外所得向CC公司征税。   N国和A国都向CC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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