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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发火地面设计-厦门市建设局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T 1-15x-2015
建设部备案号:J xxxx-201
不发火地面应用技术规程
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misfiring ground
(征求意见稿)
201-XX-XX 发布 201-XX-XX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技术规程
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misfiring ground
DBJ/T 15-15x-2015
J xxxx-2015
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行日期:201年XX月XX日
前 言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科[XX] XX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5;6;7质量检验。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管理,由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邮编:361004)。
本规程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1 总 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材料 4
4.1 一般规定 4
4.2 胶粘材料 4
4.3 骨料 4
4.4 其他 5
5 不发火地面设计 6
5.1 一般规定 6
5.2 构造设计 6
6 施工 7
6.1 基层要求 7
6.2 不发火混凝土地面施工工艺 7
6.3 不发火砂浆地面施工工艺 8
6.4 不发火水磨石地面施工工艺 9
7 质量检验与验收 12
7.1 一般规定 12
7.2 主控项目 12
7.3 一般项目 13
附录A 不发火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15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不发火地面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基、水磨石不发火地面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1.0.3 不发火地面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不发火地面 misfiring ground
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时,不产生火花(或火星),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地面。
2.0.2 不发火水泥基地面 cement of misfiring ground
面层采用水泥基材料的不发火地面。
2.0.3 不发火水磨石地面 terrazzo of misfiring ground
面层采用水磨石的不发火地面。
2.0.4 不发火性 misfiring
当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产生火花(或火星),不会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称为具有不发火性。
3 基本规定
3.0.1 不发火地面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后组织施工。
3.0.2 不发火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不发火地面工程的施工。
3.0.3 不发火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不发火地面面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4 不发火地面工程施工时,环境温度的控制不应低于5℃。
3.0.5 不发火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发火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地面的各构造层;
2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且不发火材料填嵌,嵌缝材料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3.0.6 不发火地面破损后应及时修补,修补材料应采用不发火材料配制。
4 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不发火地面使用的材料应具有不发火性,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有效的检验报告。
4.1.2 不发火地面采用的大理石、白云石、石灰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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