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永续国土发展之省思与挑战 - 新北市建筑师公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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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续国土发展之省思与挑战 - 新北市建筑师公会

* 大法官第709號釋憲後之都市更新條例 內政部營建署 都市更新組科長 林佑璘 2013年10月 大法官709號解釋重點及因應 一、聲請解釋案 ?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共90戶坐落同一基地,前排40戶因921地震受損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重建。嗣市府公告該40戶辦理權利變換,其中部分住戶不滿權利變換內容,又該40戶以外之其他住戶亦有主張有權參與重建者,乃有52人對市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爰主張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違憲,聲請解釋。 ?1.王0樹等3人土地及建物坐落臺北市陽明段;2.陳0蘭土地及建物坐落臺北市萬隆段;3.彭0三土地及建物坐落臺北市永吉段,因實施都更,經臺北市政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案當事人均不服臺北市政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上開二個聲請案受理後併案審理,就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於102年4月26日作成釋字第 709 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 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 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 第10條第1項 結論 理由 內容 條文 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程序規定 申請核准事業概要應具備之同意比率規定 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全體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 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後作成決定。 核定時未連同已核定之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相關權利人。 1/10的同意戶就可申請事業概要核准,比例太低。 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 第10條第2項 違憲部分 與憲法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惟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已送立法院之修正草案已有檢討適度提高同意比率) 立法目的係為落實推動都更,避免少數人之不同考量而影響多數人之權益,其目的洵屬正當。 立法者為同意比率之規定,且同意比率均已過半,核屬必要,且於相關利益之衡量上亦非顯失均衡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比率規定 第22條第1項 結論 理由 內容 條文 得以受損建築物為基礎計算同意比率之規定 以政府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為限,可促使受損建築物迅速重建,有避免危害擴散以維護公益之意義 與憲法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第22條之1 合憲部分 三、目前全國計有598件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及316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進行中,將因違憲條文而受到影響。 四、為免被宣告違憲之條文逾期失效,致都市更新無法延續推動,及為利過渡期間都市更新案之執行,於102年5月6日邀請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由蕭政務次長主持召開會議研商因應措施。 按709釋憲案所涉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在失效期限屆至前,基於法秩序安定性考量,仍屬有效;然為避免合憲性爭議,在不違反現行有效法規之前提下,配合作下述行政措施之調整: 參依行政程序法所定聽證程序辦理 依現行規定舉行公聽會 尚未公開展覽者 已公開展覽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公辦公聽會程序 由審議會審議決定後核准 依現行規定由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新申請者 已提出申請 事業概要核准程序 102年4月26日以後 102年4月26日以前 項目 都更聽證指導原則另訂中 核准之事業概要、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應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相關權利人知悉 送達之計畫內容涉有個人資料者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事項應予隱匿,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現行法令未有規範 核准之事業概要、核定之計畫應送達 維持1/10 因為屬立法權之裁量,在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前,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1/10 事業概要同意比率 102年4月26日以後 102年4月26日以前 項目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方向 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後,歷經8次修正,各界仍有諸多建議;而臺北市文林苑都更爭議案事件,更凸顯都市更新條例仍有多需改進之空間。 因此,本部參酌各方意見,歸納成七大面向問題,本部並依據不同面向提出解決對策,併同全面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已於101年12月7日函送立法院審查,本條例現行條文67條,修正後計85條,共計修正55條、新增19條、刪除1條,其幅度之大,為歷年之最。 (一)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第48條) 1.由現行實施者選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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