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讲义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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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测算, 成本费用中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的项目的最大比率约为61%,即成本费用进项中有39%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如按行业平均毛利率8%计算,则建筑行业在计缴增值税时的增值额约为47%,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计算则增值税税负将达5.17%,较目前建筑业3%的营业税率增加了2.17个百分比点。由于实际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比率很可能低于61%、部分进项的抵扣税率为6%以及目前还存在一些营业税优惠政策等原因,“营改增”后企业实际增加的税负更高。 增值税虽然理论上是可以转移的,但建筑行业通常都实行总价包干合同,且业主多为政府部门,目前的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概预算中也均没有按增值税考虑,对建筑企业而言实行增值税难以转移出去,所以会实质上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 (一) 企业实际税负显著增加 增值税征管严格,以票控税,对跨法人每一个增值环节均严格征收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模式提出挑战,企业税务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大大增加。1.对企业组织架构的影响。“营改增”要求企业从“橄榄型”组织转变为“哑铃型”组织。企业管理要改变仅仅抓施工生产管理而设计、研发、服务落后的状况,要大力增强企业的设计、研发、服务等专业能力,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速资产折旧,鼓励设备更新。建筑业营业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征收,“营改增”后需要从增值税缴纳地点考虑相应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增值税征管严格,管理链条越长潜在风险越大,应考虑对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2.对业务模式的影响。由于设计(税率6%)、建筑施工(税率11%)、购销(税率17%)等业务的税率不同且差异较大,需要考虑有关业务分拆或合并,基于税负最小化来考虑EPC、BT、BOT等业务模式的规划和运作;企业集团物资、设备、资金、劳务分包等集中管理模式,则需相应调整适应征收增值税的要求,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如果实行统谈、统签、统付,则不符合增值税货物(服务)、资金、发票必须流向一致的抵扣要求,需实行统谈、分签、分付,发票需要开具给真正的成本费用主体(增值税纳税义务人)。3.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需在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调整和安排。 (二)影响企业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和关联交易安排 增值税实行环环抵扣,而只有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才能抵扣,为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和经济利润最大化,应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并通过合同协议、付款控制等方式确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尽量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等那些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伙伴。否则企业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影响对供应商等合作伙伴的选择 由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和征管操作复杂、管理要求高、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法律风险重大,“营改增”后需要增设税务管理机构(部门)、岗位,对增值税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管控,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申报缴纳,购置增值税相应的税控设备、系统等,增加有关增值税政策法规和实务操作的培训费用。此外,“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无论确定为公司法人还是其项目部,都存在着相当多的操作困难;申报纳税是以法人所在地认定还是各项目所在地就地申报,实际操作都会面临很多难题;国税、地税税源协调难,会增加企业纳税申报难度。 (四)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和风险 发票收入金额与建造合同收入金额存在重大差异,若企业营业收入确定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则将同比下降9.91%,会大大影响企业在规模方面的排名;由于税负增加等原因会导致毛利率下降;受剔除进项税额影响,预计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类价值金额将会下降,应付账款等负债项目金额也会下降;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流转税金与营业收入匹配计提的做法,应交税金的金额将会下降,但以前年度已经计提未缴的营业税如何处理是一个难题;由于增值税征管严格,进项抵扣有时限要求,需按月及时申报缴纳,应交增值税基本属于即期负债,而验工计价滞后、工程款回笼迟缓是建筑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对企业现金流的负面影响较大。 (五)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构成负面影响 1.需要重新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建筑业“营改增”,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如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2.需要修订现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现行的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善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有关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 3.需要修订有关预算管理及考核管理办法等。 (六)预算、会计核算、决算、业绩考核均需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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