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2016.3.8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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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浅见 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给予相关综合利用资源及产品30%-10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而之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 新政策的变化与特点 一、整合归一税收优惠政策 二、统一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三、设置不同档次退税比例 四、增减资源产品项目内容 五、享受优惠须同时符合条件 六、影响享受优惠政策的因素 (几点提示) 整合归一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5〕78号)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进行整合归一,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统一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政策的作用 一、促使散户向企业的转变。 我国再生资源现行回收渠道从业门槛低且非常分散,正规合法的回收体系尚未建成,大量从事回收的个体商贩缺乏环保意识,因此针对回收环节的税收优惠并未解决有效的大量货源流向非法散户的问题。此次政策将税收优惠的受益方变为拆解、利用企业,相比较再生资源回收环节,拆解利用环节有较高进入门槛。 二、进一步引导企业走循环发展之路。并不是所有利用固废资源的企业都能享受该优惠政策,享受该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及所用原料比例、清洁生产评价和环保标准等相关条件。而这些硬性指标就是在引导企业一定要重视环保、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否则就无法享受政策的红利。 部分问题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政策进行了整合归一,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查阅和适用。 (二)统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现一律调整为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 (三)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和30%。 (四)增减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内容。 具体政策及规定 适用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政策 优惠项目(2015年7月1日起) 增值税即征即退(共43项): (一)即征即退100%(4项) (二)即征即退70%(13项) (三)即征即退50%(20项) (四)即征即退30%(6项) 即征即退100%(共4项)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生产电力 。 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 2.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电力、热力 。 (1)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3.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100%来自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 4.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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