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说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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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资源税的概念 2. 通过征收资源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 7.1.1 资源税的概念 3. 开征资源税有利于配合其他税种,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并为国家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7.1.2 资源税的特点 1. 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2. 具有受益税性质 3. 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7.1.3 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1. 普遍征收 2. 级差调节 7.2 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7.2.1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义务人 2. 扣缴义务人 7.2.2征税范围 1.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 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和凝析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2) 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 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 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系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 (6) 固体盐和液体盐。 固体盐系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水嗮制和加工出来呈现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2. 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和岩金矿的征税规定 (1) 伴生矿 (2) 伴采矿 (3) 伴选矿 (4) 岩金矿 7.2.3 税率 税目税率 一、原油销售额的6%-10% 二、天燃气销售额的6%-10% 三、煤炭销售额的2%-10%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 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 税率(额)确定的依据: 1. 依据应税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因素 2. 依据部分资源加工产品的税负转移情况 7.3 应纳税额的计算 7.3.1 一般计税方法 1. 销售额的确定 2. 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7.3.2 从量定额的销售数量确定 1. 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7.3.2 从量定额的销售数量确定 2. 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7.3.3 代扣代缴计税规定 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7.4 税收优惠 7.4.1 减征、免征规定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3.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独立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4)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自2015 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5) 尾矿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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