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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概述此资料由:全国会计精英交流总群,提供学习更多免费实用资料请加群号各地各行会计精英交流,欢迎您的到来 25号公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非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 其他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界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25号公告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发生车祸赔付的伤亡款,是否属于资产损失? 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总原则为损失的净额。换个角度说就是对于在损失确认过程中可收回的部分不得确认损失。 (1)现金短缺、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时责任人的赔偿额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2)应收、预付账款和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特别说明: (1)存款损失中强调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式和扣除年度 1、扣除方式——申报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扣除年度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类损失带有财产转让和处置的性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式和扣除年度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式和扣除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某企业2008年处理1台因意外事故而毁损的设备,该设备账面净值是300万元,处置款项为90万元。 设备处置损失为210万元,已作会计处理,但因当时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因此2008年汇算清缴时该项损失未能在税前扣除。 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09年和2010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计为100万元。2012年3月企业办税人员向税务部门咨询,该项设备处置损失涉及的所得税事项应如何处理,如何回复? 40 – 210 = -170万元 100 – 170 = -70万元 可以弥补亏损到2013年 2008年-2010年三年共计多缴所得税 :[(40+100)×25%] = 35万元 可以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二、损失扣除的申报管理 申报时限: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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