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章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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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夫妻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 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开始,即以男女平等为指导夫妻关系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格权和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人格权是人固有权利,包括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身份权是因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亲属权、抚养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一)忠实和同居的义务 (二)夫妻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姓名登记条例:公民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三)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婚姻住所决定权 (五)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空床费”: 2004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 这是全国首例以“空床费”协议为由而引发的官司。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主张。判决后,原告执意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的“空床费”协议案尘埃落定。受理。 离婚后一方征得子女同意为其改姓,是否有效? 2004年6月,蒋国忠与宋舒丽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蒋潇潇随母亲共同生活。2004年10月,蒋国忠意外获悉宋舒丽已经为孩子改姓宋,现名宋潇潇。对此,蒋国忠十分不满,多次找宋舒丽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5年2月,蒋国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宋舒丽恢复孩子的原姓氏。蒋潇潇当庭表示自己愿意随母姓。 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后,一旦确定子女随一方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本案宋舒丽虽未再婚,但擅自单方更改孩子的姓与名,从而引发了纠纷,故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当责令宋舒丽恢复孩子的原姓氏。 婚姻法只规定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但生育权属于双方还是一方是立法的空白。 《解释(三)》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一致。 生育权是人格权,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身份权。 不能用侵权责任法来认定,致使感情破裂 ,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 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 共有有两种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适用条件: 1)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夫妻对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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