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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件多,2009年为134.1万件多,2010年为137.4万件多,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件相对集中地反映出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而当时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比较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势而生,对相关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今天我们就结合《婚姻法》及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相关问题共同探讨学习。 一 结婚 二 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未婚同居 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认定 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 五 婚前财产公证 六 离婚及财产分割 七 离婚特殊规定 一 结婚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1、必备条件 (1)自愿——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婚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 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单身——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1)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 止结婚。 (二)结婚的法定程序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结婚条件。 3、登记 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即同居的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未婚同居 (一)法律规定演变 1、承认事实婚姻(1984年8月30日以前) 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的,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 2、限制承认时期(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非法同居概念出现 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同居关系处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不承认时期(1994年2月1日之后)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4、法律不干涉、不保护时期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未婚同居的法律风险 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否、解除与否,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人民法院也依法不予受理。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目前司法实践中,审理同居关系案件,其实主要就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而争议较大的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针对不动产,一般认定产权证所登记的人即为所有权人,另外一方主张其对该不动产有产权的应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则可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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