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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大陆架划界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影响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北大法宝
外大陆架划界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影响
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贾 宇 * 密晨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下称《公约》)的规定和缔约国大
会的相关决议,2009年5月 13 日前,沿海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提交了共51份外大陆架划界案和39份初步信息。沿海国管辖范围
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是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
域。确定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同时也是明确国际海底区域的范
围,对于国际社会在“区域”的整体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国际海底
管理局第15届会议和《公约》第 19次缔约国大会,都对沿海国划定
外大陆架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影响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一、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5届会议上的讨论
在2009年5月召开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5届会议上,中国代表
团就个别国家以太平洋中孤立礁石为基点,提出200海里和200海
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主张表达关切,代表团顾问贾宇以“保护人类
共同继承财产”为题作专家报告。报告从法律角度分析了 “外大陆
架”和 “国际海底区域”的关系,指出个别国家以两块总面积不足
* 法学硕士,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 *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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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平方米的孤立礁石为基点提交的划界案,明显违反“人类共同继
承财产原则”,应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公约》第 121条第3款规定,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
区和大陆架。缺乏法律基础的外大陆架划界主张,将导致侵蚀公海
和国际海底区域的后果。报告进一步指出,保 护 “国际海底区域”
及其资源不受损害、捍 卫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完整性和权
威性是国际社会每个成员的责任。沿海国应依法、善意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切实承担起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管理
者”的责任,其他主管国际组织也应尊重和维护“区域”制度,委
员会不应审议 “没有权利基础”以 及 “存在争议”的外大陆架划
界案。
中国的报告引起热烈的讨论。很多国家支持中国的观点并对外
大陆架划界案与国际海底区域的关系问题表示关注。韩国代表认
为 ,外大陆架划界案会影响管理局的工作,管理局讨论此问题“无
可厚非”。科特迪瓦认为,管理局有责任保护作为“人类共同继承
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乌干达强调,如果管理局不能运用其权力
和知识保护乌干达这样的内陆国,那内陆国的利益又能依靠谁来保
护呢?喀麦隆表示报告“非常精彩”,希望秘书处将报告的图文材
料向各国散发。
印尼代表团团长、资深海洋法专家贾拉尔大使指出,岛屿是指
自然形成的陆地,应具备四个条件: 有淡水 ;有植被并能保持其
生长,能维持人类居住;能生产一些材料,用于建造人的住所或者
造船,以维持自己的经济生活;必须能维持人类的社区生活。如果
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就不能叫做岛屿,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管理局就该问题的讨论情况专门印发了新闻公报。①
①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Press Release (SB/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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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约》第 19次缔约国大会上的讨论
在2009年6月召开的《公约》第 19次缔约国大会上,根据《公
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代表团 (科特迪瓦和巴基斯坦作为
共同提案国 )提出,将 “作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
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21条”列入本届会议议题。中国代表
团在大会发言中指出,应妥善处理《公约》第 76条和121条的关系,
强 调 “作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和《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121条”的关系,是涉及《公约》完整实施和国际社会共同
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与作为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
会的高度关注。中国呼吁各缔约国按照《公约》第 300条的要求,
真诚履行《公约》义务,并以不致构成滥用的方式,行使《公约》
所赋予和承认的权利。沿海国应严格执行《公约》第 121条 ,确保
外大陆架划界案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
一些国家支持增设该议题。韩国代表提出,《公约》第 121条第
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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