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大陆架划界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影响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北大法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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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大陆架划界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影响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北大法宝

外大陆架划界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影响 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贾 宇 * 密晨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下称《公约》)的规定和缔约国大 会的相关决议,2009年5月 13 日前,沿海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提交了共51份外大陆架划界案和39份初步信息。沿海国管辖范围 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是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 域。确定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同时也是明确国际海底区域的范 围,对于国际社会在“区域”的整体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国际海底 管理局第15届会议和《公约》第 19次缔约国大会,都对沿海国划定 外大陆架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影响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一、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5届会议上的讨论 在2009年5月召开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5届会议上,中国代表 团就个别国家以太平洋中孤立礁石为基点,提出200海里和200海 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主张表达关切,代表团顾问贾宇以“保护人类 共同继承财产”为题作专家报告。报告从法律角度分析了 “外大陆 架”和 “国际海底区域”的关系,指出个别国家以两块总面积不足 * 法学硕士,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 *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学硕士。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10平方米的孤立礁石为基点提交的划界案,明显违反“人类共同继 承财产原则”,应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公约》第 121条第3款规定,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 区和大陆架。缺乏法律基础的外大陆架划界主张,将导致侵蚀公海 和国际海底区域的后果。报告进一步指出,保 护 “国际海底区域” 及其资源不受损害、捍 卫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完整性和权 威性是国际社会每个成员的责任。沿海国应依法、善意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切实承担起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管理 者”的责任,其他主管国际组织也应尊重和维护“区域”制度,委 员会不应审议 “没有权利基础”以 及 “存在争议”的外大陆架划 界案。 中国的报告引起热烈的讨论。很多国家支持中国的观点并对外 大陆架划界案与国际海底区域的关系问题表示关注。韩国代表认 为 ,外大陆架划界案会影响管理局的工作,管理局讨论此问题“无 可厚非”。科特迪瓦认为,管理局有责任保护作为“人类共同继承 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乌干达强调,如果管理局不能运用其权力 和知识保护乌干达这样的内陆国,那内陆国的利益又能依靠谁来保 护呢?喀麦隆表示报告“非常精彩”,希望秘书处将报告的图文材 料向各国散发。 印尼代表团团长、资深海洋法专家贾拉尔大使指出,岛屿是指 自然形成的陆地,应具备四个条件: 有淡水 ;有植被并能保持其 生长,能维持人类居住;能生产一些材料,用于建造人的住所或者 造船,以维持自己的经济生活;必须能维持人类的社区生活。如果 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就不能叫做岛屿,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管理局就该问题的讨论情况专门印发了新闻公报。① ①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Press Release (SB/15/10).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二、《公约》第 19次缔约国大会上的讨论 在2009年6月召开的《公约》第 19次缔约国大会上,根据《公 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代表团 (科特迪瓦和巴基斯坦作为 共同提案国 )提出,将 “作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 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21条”列入本届会议议题。中国代表 团在大会发言中指出,应妥善处理《公约》第 76条和121条的关系, 强 调 “作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和《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121条”的关系,是涉及《公约》完整实施和国际社会共同 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与作为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 会的高度关注。中国呼吁各缔约国按照《公约》第 300条的要求, 真诚履行《公约》义务,并以不致构成滥用的方式,行使《公约》 所赋予和承认的权利。沿海国应严格执行《公约》第 121条 ,确保 外大陆架划界案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 一些国家支持增设该议题。韩国代表提出,《公约》第 121条第 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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