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专业培训(河北省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区别)2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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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新标准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2011年主席令 第52号) 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49号) 新标准制定依据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 8.《煤矿安全规程》 9.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 新标准制定依据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 11.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12.《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AQ1051—2008)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新标准制定依据 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1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卫生部) 1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卫生部) 17.《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 4202-2008) 1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4203-2008) 19.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征求意见稿) 一、新标准是新增专业,与省标准相比基本内容相同,主要不同点: 1.名称有变化。 省标准专业名称是职业安全健康,国家新标准是职业卫生,应该适用范围更广泛、是更有针对性。 2.在质量标准化里各专业里的权重有变化。 省标准是权重系数是0.05,占5分;国家新标准为0.08,占8分。 项目内容在职业卫生专业里的权重也有变化。 职业健康监护赋分增加,由省标里的16分,增加至25分,其它项目也有变化。 3.检查评分方法有变化。 省标准检查与评分办法:质量标准化得分=检查得分×100/(100-缺项分); 国家新标准没有缺项分数,不进行折算,直接加减分。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5月24日发布(国办发〔2009〕43号) 国家安监总局于7月22日进行了转发(安监总安健[2009]140号) 2.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按相关规定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要求有演练计划、演练计录、演练有总结、改进措施等项内容 3.应急救援设施 保证应急救援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职业病病人待遇 国家新标准: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不能保证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被职业病人投诉的,不得分。 1.职业卫生培训 按照规定对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各类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的,不得分;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的,扣1分;培训没有相关记录或证明材料的,扣1分 2.定期检测评价 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落实整改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3.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GBZ 188—2007的规定组织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明确提出了转岗人员也要进行健康检查。 尽管国家新标准与省标准有些不同,但总体来讲其省标准内容与国家新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有些项目内容归类不同而已。 1.机构设置 其组成必须由设置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 可以理解为由法人(矿长)、主管矿长、安监、财务、人事、卫生、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领导机构,指定或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进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专(兼)职管理人员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应有正式的红头文件 2.制度完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建立健全13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在这些制度中要求能够有针对性、能够在有效落实。 综合两个文件的要求共需制定如下相关制度: 需要制定的相关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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