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长期以来,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困扰,质监系统移送涉刑案件数量相对还是较少。 据执法司统计,2005-2010年5月,全国质监系统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仅807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5人。 二、质监行政执法中哪些案件应当移送? (一)涉嫌犯罪的质监违法行为种类; (二)刑事追诉标准(数额); (三)主观故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虽然属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质监违法行为,却不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特种设备)罪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特种设备)罪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险化学品)罪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问:质监局查处的生产、销售“地条钢”产品案件是否能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呢? 实际工作中,我们查处“地条钢”是以行政相对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来进行调查处理的。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并不包括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所以公安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无法进行立案处理。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与两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是:《食品安全法》第85条、86条、第98条。 1、《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险犯) 2、《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犯) 3、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上述两种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的,生产货值为15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140条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数额) (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