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2-建筑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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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依据《建筑法》,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属于需要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而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监理公司监理义务范围。依书面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两阶段,而未包括工程的保修阶段,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包括保修阶段。依据《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委托监理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约定不成立委托监理和通过。”因此,该委托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义务的约定,只能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两阶段,不应包括保修阶段,也就是说,监理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支付监理费用,属于违约行为,故法院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监理费及利息。 * * * * 第二章 建筑法律制度 南京工业大学 ■ 2.1建筑法概述 ■ 2.2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 2.3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 2.4建设工程监理 2.1 建筑法概述 建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广义:除《建筑法》之外,还包括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更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设工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共八章八十五条 八章: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2.2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2.2.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等工程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沿用已久的一种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制度。仅部分工程采用批准开工报告。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案例1: 2001年,某房地产公司与出租汽车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建设方)合作,在某市市区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6.3万平方米的住宅工程,另一部分是与住宅相配套的3.4万平方米的综合楼。该项目的住宅工程各项手续和证件齐备,自1998年开工建设到2001年4月已经竣工验收。综合楼工程由于合作双方对于该工程是作为基建计划还是开发计划申报问题没能统一意见,从而使综合楼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未能办理。由于住宅工程已竣工验收,配套工程急需跟上,在综合楼施工许可证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该行为被市监督执法大队发现后及时制止,并责令停工。 问题:建设方在综合楼项目的建设中有何过错,应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中,建设方在综合楼项目的建设中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方在委屈的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返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据此,该市监督执法大队责令其停工的做法是争取的,并应当处以罚款。 2.2.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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