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业培训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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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零星收益税收纳税问题 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不确认合同收入。但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出售材料物资,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本省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大于计算应纳税额问题。 对省内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省局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方式一般采取降率或降额方式进行。 谢 谢!!! 2分钟动画读懂营改增.qlv 为了便于记忆,取名“余额销售额” 为了便于记忆,取名“余额销售额” 第(3)项: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项准予抵扣的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原《试点实施办法》都是相同的。 这里要注意和前一公式的区别: 已经抵扣的不动产在入账时以不含税价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财会制度计提折旧; 不得抵扣的不动产在入账时以含税价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财会制度计提折旧; 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在不得抵扣的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时,应将不动产的账面净值进行价税分离的转换。 看到《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时,大家是不是心中窃喜啊?国税管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好了,其他的继续由地税代为征收,但是看完全文后才发现:未必,特殊规定多着呢!所以我们还是要认真学习掌握不动产销售与租赁的营改增政策,下面,我接着介绍最为复杂的部分:篇幅很大的特殊规定。 在这里,我从房地产开发的概念、特点、基本流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与成本费用五个方面来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 (分四类共8种情形) (4)注重资金管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鉴于: 一是目前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是业主在拨款时还要直接扣除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要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 三是分包发票的取得滞后,导致抵扣不充分等,都会使得企业因纳税而致资金的提前流出,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加强资金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5)注重抵扣凭证的收集认证 1.商砼、小型机具及其他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货物 2.外购现代服务业劳务 3.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4.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5.自来水 3% 6% 3% 3% 3%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下列外购货物或劳务适用税率低于11% 增值税税负率=(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率(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小于3%。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大于3%。 进项税额抵扣困难是重点 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 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2、各地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3、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 5、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发票。 6.甲供、甲控材料抵扣存在困难。 7、建筑企业税改前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被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税负增加。 8、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时,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9、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3、新增不动产的抵扣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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