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法律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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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总则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有哪些?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安全帽》(GB2811-1989)《安全带》(GB6095-8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93)等等 总则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建筑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许可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许可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从事建筑活动。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我们公司的资质等级? 三级,工业废水治理量<1000吨/天; 城镇污水处理量<8000吨/天 建筑许可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技术员、资料员、质量员 国家级: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 以上需要注册。 国家一级建造师、国家二级建造师; 国家一级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设备监理师、土地估价师、安全评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师、公路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公路监理师、城市规划师、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 以上需要注册。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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