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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 例如,2012年11月,某家电商场搞促销活动,顾客买一台电视机赠送一台电风扇,全月共销售电视机450台,取得货款120000元,赠送电风扇450台。电视机公允价值每台2600元,电风扇公允价值每台400元,11月份销售电视机和电风扇的收入各是多少? 销售电视机收入(含税)=120000×2600÷(2600+400)=104000(元) 销售电风扇收入(含税)=120000×400÷(2600+400)=1600(元) 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则此类情况是否属于 “营改增”中的“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税率从高。 财税【2016】36号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苗木等农林产品采购问题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注意: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按收购发票13%抵扣进项税。 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应当按照普通发票13%抵扣。 向农场购买农产品,应当按照普通发票13%抵扣。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当按照普通发票13%抵扣。 五、以不动产投资涉税问题 营业税体系下: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 增值税体系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的下 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 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营改增后,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是否征收增值税,个人认为应该征,因为购买或自建房地产时已经抵扣。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以有型动产对外投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的税务处理 ①销售增值税转型前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②销售增值税转型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条例规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 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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