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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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渎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第八十六条【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语含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参照执行】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  第八十九条【放射】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第九十条【生效日期】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谢谢大家 第三十七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接受报告的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安监部门。增加了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工、女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第四十条【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会职责】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费用列支】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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