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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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社[2008]30号-具体问题处理 一、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缴费年限   冀政[1986]148号 1990年第47号令   劳动法 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原则 三、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四、因病提前退休范围   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   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现从事   个体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 五、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缴费年限(0.5个月) 六、特殊工种增发比例时,不同工种累加 冀劳社[2008]30号-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冀劳社[2008]30号-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劳动合同制并开始缴费或未转为劳动合同制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1986年9月底以前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临时工  经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冀劳社[2008]30号-认定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可顺延缴费。 ? 冀劳社[2008]30号-病退范围  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仍在企业工作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因病提前退休年龄 提前退休。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办理病退。(档案管理单位) 冀劳社[2008]30号-增发待遇  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其1994年10月底前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井下工种工作合计满9年以上,可按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每满1年增发0.3%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最高比例不超过7%。 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 社会保险法 人社部第13号令、14号令、15号令等  河北省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   有关问题解答(冀人社字[2013]235号    冀政函[2014]88号     冀人社发[2015]6号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制度内转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跨制度转移:    企业职工与城镇居民    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    机关事业与城镇居民 * 第四部分: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   工龄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人对国家社会积累劳动财富和贡献的大小及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在我国,工龄是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某些保险福利待遇(如离休、退休、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的基本条件和依据之一,国发[1978]104号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第四部分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一、学习期间工龄  二、原临时性用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 三、原民办教师认定视同费年限 四、原乡村各类人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半脱产乡干部、农技员等 五、原下乡知青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下乡知青 回乡知青 六、受处分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判刑、开除、除名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解读46号文件 群体:  1.全民单位经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 2.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中经县区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半脱产工作人员 3.民办教师 4.赤脚医生 5.县区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 6.劳服网点就业的城镇待业青年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解读46号文件 条件: 在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直接考入中专、中技以上学校、经本单位同意直接被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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