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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peration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JGJ 33-2012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动力与电气装置 4 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 4.1 一般规定 4.2 履带式起重机 4.3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4.4 塔式起重机 4.5 桅杆式起重机 4.6 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 4.7 卷扬机 4.8 井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 4.9 施工升降机 目录 5 土石方机械 6 运输机械 7 桩工机械 8 混凝土机械 9 钢筋加工机械 10 木工机械 11 地下施工机械 12 焊接机械 13 其它中小型机械 目录 2012年5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64号公告批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3-2012,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0.2、2.0.3、2.0.21、4.1.11、4.1.14、4.5.2、5.1.4、5.1.10、5.5.6、5.10.20、5.13.7、7.1.23、8.2.7、10.3.1、12.1.4、12.1.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同时废止。 建设部发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新规程强制性条文由原来的69条减少到17条。 前言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动力与电气装置;4 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5 土石方机械;6 运 输 机 械;7 桩工机械;8 混凝土机械;9 钢筋加工机械;10 木工机械;11 钣金和管工机械;12 铆焊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删去等不属于建筑机械的内容;2.增加了等新机械的内容;3.补足使用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4.增加了 §1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工业生产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 1.0.3 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 操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 ,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操作证。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 2.0.2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保险装置和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4 机械使用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2.0.5 机械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6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2基本规定 新规程2.0.6条取掉了“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新规程2.0.5条由 “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改为“机械作业前”。 新规程2.0.3条简化表达。 旧 2.0.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7 操作人员在每班作业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机械使用前,应先试运转。 2.0.8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2.0.9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 ,认真及时做好机械的例行保养,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机械不得带病运转。 §2基本规定 2.0.10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2.0.11 应为机械提供道路、水电、机棚及停机场地等必备的作业条件,并应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2.0.12 机械设备的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机械安装后,必须经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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