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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西部公司安全管理规定2014.9.13剖析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对安全培训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①宪法;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③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④地方人大制定颁布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另外,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等,这也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从自身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出发制定的一整套制度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共七章97条。《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及追究法律责任等有着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矿山安全法》 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有着明显规定。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12月1日施行,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法。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煤炭法》对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炭建设、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煤炭经营、煤矿区域保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有着明显的规定。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1月7日 执行,共五章50条。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炭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十条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施行,共24条。本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布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六、《煤矿安全规程》 修订后的《规程》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共有4编751条,《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其意义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警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年9月3日执行,共28条。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炭安全生产,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第五条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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